企業貪小便宜得不償失 員工意外險不可代替工傷險
在最近一次執法檢查中,淮安市人社部門發現,很多企業偷換概念,把本應給員工上的工傷保險換成了人身意外險,給員工以后的工傷賠償和治療帶來很大隱患。
執法部門發現,用人身意外險代替工傷保險,成為不少企業彼此心照不宣的做法。原因在于,在保險市場上買一份人身意外險只要百把元,而工傷保險要貴得多。該市人社部門介紹說,目前淮安社保繳費基數為1900元,工傷保險繳費比例為1-2%,辦一份工傷保險一年至少要200多元。正是這兩個險種相差一倍的保費,讓很多企業“戀”上了人身意外險。
用人身意外險代替工傷保險,這種行為不但不合法,還會給日后的賠償和醫療帶來很多問題。勞動執法部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工傷保險與人身意外險是完全不同性質的險種,前者是社會保險,強制繳納;后者是商業保險,屬于自愿繳納,兩者之間是不能相互替代的。
兩者性質不同,在員工權益保障方面差別也很大。如果員工上的是工傷保險,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只要符合相關條款,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上都可以報銷,企業和個人沒什么負擔。相反,人身意外險有一定的免賠額和賠付上限,賠付率低。當地就有現實案例,一家企業因為買的是人身意外險而不是工傷保險,員工出現事故后,盡管扣除了商業險賠款,企業還是賠了約60萬元。這種事如果發生在小企業,要么根本賠不起,要么會讓企業賠得一蹶不振。
“人身意外險只能作為工傷保險的補充而不能替代工傷保險”,人社部門表示提醒廣大企業主切莫貪小便宜,“一旦出了事,工傷認定后,該賠付的錢還得由企業自己掏,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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