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劉先生在倒車準備掉頭時,貨車左后輪帶走了自己孩子幼小的生命。由于保險公司將駕駛人或車主三代以內的直系血親被撞列為免責條款,劉先生以及家人并不能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為此,劉先生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雖然最終法院判保險公司賠償27萬元,但傷心欲絕的劉先生一家卻對保險產生了芥蒂。
事實上,類似劉先生的情況時有發生。在此背景下,中保協開始著手修訂車險示范條款,并于近日下發至各保險公司,首次將駕駛人的家庭成員人身傷亡列入承保范圍之列。
中保協的示范條款對第三者責任保險、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等方面擴大了保險責任的范圍。刪除了原三責險中被保險人、駕駛人的家庭成員人身傷亡,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的約定,其中第三條界定,本保險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這樣界定就將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例如配偶、子女、父母等列入承保范圍內。
與此同時,示范條款還明確第三者"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從而實質上將"投保人"納入第三者范圍。同時,進一步明確了"車上人員"的范圍為"發生意外事故的瞬間,在被保險機動車車體內或車體上的人員,包括正在上下車的人員"。
此外,示范條款對現行商業車險條款責任免除中爭議較大的還將三責險中"被保險人、駕駛人的家庭成員人身傷亡"列入承保范圍,擴大了保險保障范圍。
點評:被保險人家屬也屬于第三者的范疇,它的進步所在就是強調以人為本,最大程度地保護、珍惜生命,也有利于保護被保險人利益。一般情況下,被保險人不會故意把自己家屬撞傷或撞到沒命。現行條款規定主要是為了規避道德風險,業內曾有過保險公司打過類似的官司,但幾乎沒有勝訴過,有了明確規定,以后的賠付程序相對會簡單一些。(北京商報記者 崔啟斌 陳婷婷)
以房養老保險產品仍處于發展初級階段,對老人和家庭來說,由于房產傳續、養兒防老等舊觀念制約,目前接受度仍較低。以房養老保險產品還是個風險很高的“買賣”,很多公司仍在觀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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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號準則》明確了披露風險責任人信息的具體業務范圍及內容,落實了風險責任人、公司和法人代表三方責任,確定了信息披露的時間、方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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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怪監管要限薪,保監會《保險公司薪酬管理規范指引》還有待進一步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