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保監會網站公布,為進一步強化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信息披露,防范投資風險,保監會近日發布《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信息披露準則第2號:風險責任人》(以下簡稱《2號準則》)。
據介紹,《2號準則》明確了披露風險責任人信息的具體業務范圍及內容,落實了風險責任人、公司和法人代表三方責任,確定了信息披露的時間、方式和要求。同時,為增強信息披露格式的規范性和統一性,《2號準則》以附件形式確定了信息披露的具體格式。中國保監會將根據監管需要,適時制定并發布其他資金運用領域的信息披露規則。(記者周慧)
中保協的示范條款對第三者責任保險、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等方面擴大了保險責任的范圍。刪除了原三責險中被保險人、駕駛人的家庭成員人身傷亡,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的約定。
以房養老保險產品仍處于發展初級階段,對老人和家庭來說,由于房產傳續、養兒防老等舊觀念制約,目前接受度仍較低。以房養老保險產品還是個風險很高的“買賣”,很多公司仍在觀望中。
中國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又對由某互聯網投資社交平臺宣傳的一款“跌停險”發布了風險提示,引來眾多關注。
《2號準則》明確了披露風險責任人信息的具體業務范圍及內容,落實了風險責任人、公司和法人代表三方責任,確定了信息披露的時間、方式和要求。
業內人士表示,目前險企與P2P平臺合作,通常僅承保P2P平臺的部分風險,并不承保平臺跑路風險,“如果平臺宣傳保險公司承保其每個項目的風險,客戶需要擦亮眼睛格外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