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召回條例升級解讀:召回不等于質量差
程序和細節更完善
新條例完善了包括召回的啟動、實施和報告程序在內的召回程序,并對一些可能導致各方相互扯皮的細節進行了明確。比如,汽車產品存在缺陷需要召回時,生產者應當承擔消除缺陷的費用和對缺陷汽車產品進行運輸所需的必要費用。與此同時,新條例首次規定汽車產品出廠時未隨車裝備的輪胎存在缺陷的,由輪胎的生產者負責召回。這個規定避免了輪胎生產商和汽車生產商相互扯皮的情況出現。
此外,新條例還規定國務院質監部門開展缺陷調查,可以進入生產者、經營者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調查。此舉在賦予監督機關更高權限的同時,也大幅提升了對缺陷汽車的調查力度。
□政策影響
召回自此有法可依
新《條例》的出臺對我國汽車召回有很大影響。中國汽車流通協會副秘書長羅磊在接受采訪時表示,此次出臺的條例意味著我國的汽車召回有了明確的法律規定,從一般性的規定轉變成了具有強制性的法律,讓缺陷汽車召回變的有法可依。
車企不敢掉以輕心
此次出臺的《缺陷汽車召回條例》,明確并提高了處罰金額,其最高額已達百萬元,且條例規定生產者或經營者出現“未停止生產、銷售或者進口缺陷汽車產品的”、“生產者經責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將被處缺陷汽車產品貨值金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羅磊介紹,此前《缺陷汽車召回管理規定》中,對隱瞞汽車產品缺陷或不實施召回等行為的懲罰,最高限額僅為3萬元,這對于絕大多數汽車生產廠家來說可謂九牛一毛,早先的懲罰力度起不到相應的震懾作用。羅磊表示,對汽車廠家來說,罰款并不是最嚴重的,嚴重的是條例中標明情節嚴重者可被吊銷生產許可,這對于汽車生產廠家來說是致命打擊,因而將引起國內全部整車商的重視。
汽車召回需完善監管
從2004年開始,我國推行汽車召回制度已達8年之久,截至2011年底,共實施召回400余次,累計召回缺陷產品600多萬輛,但自主品牌汽車企業召回記錄少之又少。汽車分析師賈新光表示,汽車召回少并不意味著自主品牌質量就高,相較于合資品牌,自主車企召回經驗少,此次缺陷汽車召回條例的頒布,對于自主品牌汽車的品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賈新光介紹,美國每年1400萬的新車銷售配合2000萬的汽車召回,而我國1800萬輛的新車銷售僅100萬輛的汽車召回,與缺陷汽車召回成熟的國家地區相比,我國的缺陷汽車召回遠遠落后于世界水平,這也是此次出臺召回條例的重要原因之一。雖然懲罰力度大,但汽車召回相應的統一的通用投訴平臺、第三方檢測機構目前空缺,相關部門或民間組織應參與到缺陷汽車產品投訴或檢測的建設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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