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召回條例升級解讀:召回不等于質量差
□誤區釋疑
雖然《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已經是升級版,但是由于國內汽車召回數量不多,也不常見,所以很多消費者都對汽車召回很陌生。您是不是也曾經認為絕對不能買召回的車?您是不是也曾因為愛車故障得不到解決而無奈?下面我們就來解答您對汽車召回的疑惑和誤區。
召回車輛不等于質量差
>>誤區一召回過的車不能買
在調查中發現,很多消費者對于汽車召回心存芥蒂,認為召回過的車型代表其質量差一定不能買。事實上,汽車召回主要是由于設計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由廠家針對某一故障率高發的問題進行無償更換、改造的行為,也是出于對消費者負責任的一種企業行為,并非壞事。
有業內專家解釋,車是一個極其復雜的產品,涉及上萬個零部件,這些零部件又是由成百上千個配套廠生產的,汽車的使用環境千差萬別,盡管各大車商都有著非常嚴格的質量控制體系,也投入了巨大的人力和財力,但在設計和制造過程中還是難免出現一些妨礙安全的問題。“因此,少量汽車上出現一點安全缺陷是難以避免的,一般與汽車制造水平、產品質量的高低沒有必然的聯系”。
>>誤區二故障只能找經銷商
很多車主在愛車出現故障而經銷商又無法給出合理的解決方法的時候,就找經銷商或者廠家理論,而往往是浪費了很多時間也沒有能夠解決問題,有的人選擇在微博上聲討。其實,《條例》中為消費者提供了投訴的途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也公布了受理投訴的電話、電子郵件和地址(電話:010-65527356電子郵件:zhaohui@qiche365.org.cn,信函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新中西街2號新中大廈西門10層)。而且《條例》規定消費者有權向當地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投訴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同時,《條例》也是一個有力的法律武器,如果車輛問題存在《條例》規定的缺陷以外的質量問題,消費者有權依照《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要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
□經典案例
帕杰羅首開國內汽車召回先河
2001年,據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調查,從2000年9月以來,寧夏、云南等地發生了多起三菱汽車舊款V31、V33帕杰羅越野車在行駛中制動突然失效的事故。當地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檢驗指出,發生該現象是因設計不當,制動油管磨損漏油而造成的。
2001年2月,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發布公告,禁止存在隱患的帕杰羅進口。當時這兩款車在中國有7.2萬輛的保有量,三菱汽車隨即公開道歉,并宣布召回帕杰羅V31、V33兩款車,此事才得以解決,在當時國內還沒有汽車召回法規時,三菱首開中國汽車召回的先河。
相關新聞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