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銀監會擬監管代付業務 部分銀行已被叫停
多家銀行大力發展同業代付業務以逃避信貸額度,一些銀行因風格激進被監管部門點名批評,該業務面臨被叫停的風險。今年3月初《每日經濟新聞》在一篇報道中提示的這個“風險”,目前正變為現實。
4月18日,銀監會召集中、農、工、建、交以及浦發和興業銀行相關負責人,就規范同業代付業務召開座談會,并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同業代付業務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
所謂同業代付,簡單說是一家銀行代替另一家銀行來兌現信用承諾,主要基于信用證,功能大抵與票據類似。會計科目上,開證行記在表外,代付行記“應收款項”或“同業資產”,不受存貸比或信貸額度限制,這在信貸收緊背景下受到銀行熱捧。
但《意見稿》提出,銀行開展同業代付業務,必須具有“真實的貿易背景”,且必須進行“真實會計處理”。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會計原則,就應記入表內。
“若代付業務被納入貸款科目,意味著這一業務基本關門了”,一城商行公司部人士坦言。
擬將代付“入表”
“昨天(指18日)上午,銀監會召集幾家大行人士召開座談會,”一位接近監管部門的人士告訴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主要還是針對規范同業代付業務有關文件征求意見。”
記者獲得的文件顯示,銀監會召集了中、農、工、建、交以及浦發、興業相關負責人,就規范同業代付業務開會,主要是對銀監會下發的《意見稿》提出意見。
《意見稿》指出,“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在國際貿易和國內貿易背景下開展的同業代付業務發展較快,出現了會計處理不準確、業務流程不規范、風險管理不到位等一系列問題。”
《意見稿》認為,無論海外代付還是國內同業代付,其業務實質都是貿易融資方式,銀行辦理同業代付業務必須具有真實的貿易背景。同業代付的委托行與代付行均應采取有效措施加強貿易背景真實性的審核,確保融資款項真正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值得關注的是,《意見稿》提出,要將代付 “入表”——銀行開展同業代付業務必須進行“真實會計處理”。
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會計原則,同業代付的委托行應將委托同業代付給客戶的款項計入 “各項貸款”項下的“貿易融資”科目,納入客戶統一授信管理,加強貸款風險管理。受托行應將代付同業款項計入“拆放同業”項下核算,并將代付同業款項與無指定用途的一般性同業拆借區別管理,加強信用風險控制。
此外,同業代付必須受托支付,受托行應將相應款項直接支付到受益人賬戶,不允許將資金拆給委托行后由委托行“自付”。
《意見稿》要求,銀行必須按要求立即自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業務操作應于2012年5月底前整改到位,并6月15日前上報自查和整改報告。對于新開展同業代付業務不符合要求或在規定期限內整改不到位的商業銀行,銀監會將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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