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天誤工費只賠120天 消費者怒告太保殺價惜賠
今年2月,番禺的康先生遭遇交通事故被撞致骨折,醫生建議他休息6個月。然而,在索賠醫療及誤工等費用時卻遇到麻煩:保險公司只愿賠償康先生120天誤工費。“醫生開具證明建議全休6個月,保險公司卻只能賠償120天,難道保險公司說了算?”多次協商無果后,康先生于5月29日向番禺人民法院上訴進行維權。目前法院已受理了此案,但未開庭審理。
事件:消費者索賠遭“殺價”
2月11日,康先生駕駛摩托車在番禺大道與富華東路交叉路口,與一輛小型轎車發生碰撞,導致腿部骨折、摩托車受損。經番禺交警大隊出示的《事故認定書》認定,轎車車主對該事故承擔全部責任。事故后,康先生在番禺何賢紀念醫院接受住院治療,于2月23日出院,共住院12天。因康先生骨折部位未使用手術治療,所以康復較慢,出院時醫生建議康先生全休3個月。
3月底,康先生向轎車車主及其承保的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番禺支公司(下稱“太保番禺公司”)索賠醫療及誤工等費用共27000元,但該保險公司僅愿賠償20000元,因數額相差較大,雙方未達成一致。隨后數次協商中,保險公司不但未增加賠償金額,反而減少至19800元,甚至后來又以康先生從事的行業性質為由,再次減少賠償金額。
5月下旬,康先生出院已滿3個月,但腿部傷勢并未康復,需借助輔助工具才能行走,仍無法恢復工作。經醫院復診,醫生建議他繼續全休3個月,避免劇烈運動。這樣一來,康先生因傷誤工加上住院的時間總計為193天,累計醫療及誤工等各種費用共計43360元。但最后一次與太保番禺公司協商時,該公司以公安部發布的《評定準則》為依據只愿賠償120天誤工費,康先生無法接受,最終決定上訴。
當事人:保險公司在找借口惜賠
“作為受害者,被撞骨折趟了3個月,才賠償2萬元,換成誰都不愿意。”康先生向記者抱怨,并稱,他要求一點都不高,當初還沒復診時能賠償25000元他就滿意了,但保險公司不愿意。后來醫生出證明要康先生再休息3個月,看到增加了3個月誤工費,保險公司就更加不愿意了。對于太保番禺公司以公安部發布的《評定準則》為依據僅賠償120天誤工費,康先生認為是保險公司找借口惜賠,“醫生讓我休息6個月,但保險公司卻拿《評定準則》當令牌,按公安部的標準是否只能休120天?難道不遵醫囑,反而要聽保險公司的?這顯然是沒有道理的。”
太保:將依據法院的判決執行
對于康先生的投訴,近日,記者聯系了太保番禺公司相關人員,想了解為何賠償金額一再減少,對方稱他無權答復記者提出的問題。隨后,記者又致電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相關人員,對方答復記者稱,3月份傷者委托律師與車主一起協商處理理賠問題,并于4月9日形成初步調解報告:公司直接賠付傷者19800元左右,加上車主已墊付的醫療費,本案總賠償金額為27500.09元,而此賠付金額完全按照傷者委托律師提出計算方法計算,其中并不存在“殺價”的情況。
經多次溝通后,5月中旬再次形成賠償方案,但傷者認為在誤工費及出院后護理費上賠償不夠,至少要25000元。雙方協商不成,傷者于5月29日提起訴訟,并提供了5月22日醫院開具的“建議繼續全休三個月”的證明,并依此要求賠償誤工費193天。當時,保險公司工作人員根據公安部《評定準則》第10.2.16條規定作出答復,即脛腓骨骨折的誤工損失日的評定為120日。關于此案的下一步處理,公司將遵守法院的判決。
律師觀點:誤工時間應按醫院建議計算
廣東保險律師網首席律師劉健一表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誤工時間的計算,依法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因此,康先生的誤工時間應按醫院的建議計算。
廣東青暉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紅燕也認為,最高法的解釋已非常明確,保險公司以《評定準則》來確定誤工時間,顯然有減少賠償數額以逃避責任之嫌。而且該準則在法律上屬于部門規章,位階要低于司法解釋,當兩部規范性法律文書存在適用上的矛盾時,應當優先適用法律位階高的司法解釋而非部門規章。因此,該案應以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院所出具的疾病證明書的建議來確定誤工時間,從而計算其誤工損失。(陳有天 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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