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補助廉租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發布
關于印發《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遼寧、福建、山東、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河北、湖南、湖北、海南、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云南、陜西、甘肅、寧夏、新疆、西藏、青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進展新情況、新要求,為支持財政困難地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加強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經商住房城鄉建設部同意,我部重新制定了《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 政 部
2012年6月20日
附件
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支持財政困難地區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加強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中央財政設立的用于補助財政困難地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相關地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按照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分配給相關地區。具體補助范圍包括:西部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部10個省及遼寧、山東、福建3省(不含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
第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根據相關地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進展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章 分配與計算
第五條 專項資金在優先滿足發放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前提下,可用于購買、改建或租賃廉租住房支出。其中,購買廉租住房可以購買舊房,也可以購買新房。在完成當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務的前提下,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可以將專項資金用于購買、新建、改建、租賃公共租賃住房。
第六條 專項資金原則上按照有關地區年度發放租賃補貼戶數以及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套數等因素,并結合財政困難程度系數計算分配。2012年,發放租賃補貼戶數以及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套數兩項因素所占權重分別為80%和20%,以后年度兩項因素權重由財政部根據各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情況適時調整。財政困難程度參照財政部均衡性轉移支付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確定。
第七條 專項資金分配相關地區的計算公式:某地區專項資金總額=〔(該地區年度租賃補貼戶數×該地區上年度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各地區年度租賃補貼戶數×相應地區上年度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相應權重+(該地區年度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套數×該地區上年度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各地區年度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套數×相應地區上年度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相應權重〕×年度專項資金總額。其中:年度租賃補貼戶數是指當年計劃發放租賃補貼戶數,減去上年度未實施的計劃發放戶數,加上上年度超計劃實施的發放戶數;年度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套數是指當年計劃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套數,減去上年度未實施的計劃套數,加上上年度超計劃實施的套數。上述租賃補貼戶數和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套數實施情況,以是否實際發放租賃補貼以及簽訂購買、改建、租賃合同為準。廉租住房套數不得跨保障方式、跨施工年度、跨取得方式等重復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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