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出重拳治理擔保公司 變相吸收存款要受罰
本報訊今后,鄭州市將對擔保機構實行分類監管,失信經營者將被以“C”級標示。近日,鄭州市下發《加強擔保機構監管暫行辦法》,要求嚴厲打擊擔保機構的違規違法經營行為。 鄭州市提高了擔保機構的準入門檻,規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設立擔保機構,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3億元(含3億元)。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其來源應當真實合法,并由出資人或發起人一次性足額繳納到位,且不得以借貸資金或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鄭州市明確要求,擔保機構不得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和發放貸款、受托發放貸款以及受托投資。如果擔保機構直接或變相吸收存款、發放或者變相發放貸款、違反規定進行投資、擅自設立分公司、收取或變相收取擔保費超出規定標準、為非法融資行為提供擔保、超出核準經營范圍開展其他活動等,要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介紹,今后,鄭州市將對擔保機構實行動態分類監管。根據合規經營信用情況、監管記分情況和年度審查情況,將擔保機構劃分為A(守信經營者)、B(警示經營者)、C(失信經營者)三類信用等級,與擔保機構評優表先、政府獎勵補貼、營業稅減免、年審年檢等掛鉤。對長期不開展擔保業務,擔保業務不夠規范,經營風險較大的擔保機構,納入重點監控名單,對于違法違規的公司由監管部門進行嚴厲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首席記者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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