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征收個稅政策明確
新華網北京9月29日專電記者29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稅務總局近日發布公告,明確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征收個稅政策。
證券經紀人制度在我國是一個新生事物。證券經紀人與保險營銷員一樣,在展業過程中,為招攬客戶及維護客戶需要自行額外負擔展業成本,但保險營銷員的展業成本可在稅前扣除,而證券經紀人未明確,造成其實際承擔的稅負高于保險營銷員。
公告稱,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由展業成本和勞務報酬構成,對展業成本部分不征收個稅。證券經紀人以一個月內取得的傭金收入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減去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再減去展業成本,余額按個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稅。
公告還稱,經過研究測算,證券經紀人展業成本的比例暫定為每次收入額的40%。這一政策的制定有利于公平稅負,有利于降低證券經紀人的稅收負擔。該公告于2012年10月1日起執行,稅款由證券公司負責代扣代繳。
(記者 何雨欣 侯雪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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