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額購物卡下月起將實名 防范洗錢套現等活動
預付卡是指發卡機構以特定載體和形式發行的、可在發卡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您手中的購物卡、公交卡等都屬于預付卡。
為了更好地發揮預付卡在便利公眾小額非現金支付、擴大消費方面的積極作用,防范預付卡被利用進行洗錢套現等違法違紀活動,切實保護持卡人的合法權益,按照規范發展、從嚴管理的思路,中國人民銀行近日制定并發布《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辦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購買記名預付卡或一次性購買不記名預付卡1萬元以上的應實名
預付卡分為記名預付卡和不記名預付卡。前者是指預付卡業務處理系統中記載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預付卡;后者是指預付卡業務處理系統中不記載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預付卡。《辦法》規定,單張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不超過5000元,單張不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不超過1000元。
《辦法》要求,個人或單位購買記名預付卡或一次性購買不記名預付卡1萬元以上的,應當使用實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證件。發卡機構應當識別購卡人身份,核對有效身份證件,登記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或影印件。
《辦法》還要求以銀行轉賬方式購卡和充值。單位一次性購買預付卡5000元以上,個人一次性購買預付卡5萬元以上,或辦理一次性5000元以上預付卡充值業務的,應當通過銀行轉賬等非現金結算方式,不得使用現金,以增加購卡和充值透明度。
“通過以上規定,在發行、購買、充值等環節落實實名要求,有利于防止預付卡被用于洗錢、套現等活動。”央行有關負責人解釋說。
不記名預付卡不得贖回,小額公交領域不記名預付卡除外
《辦法》規定,記名預付卡應當可掛失,可贖回,不得設置有效期。不記名預付卡不掛失,不贖回,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
這位負責人表示,單次購買不記名預付卡金額在1萬元以下時,由于未達到實名制度要求,因此,發卡機構在發行、銷售環節無法記載任何關于購卡人、持卡人的信息。“若允許持卡人贖回不記名預付卡,發卡機構在持卡人辦理贖回時無任何信息可供核對,也無法記錄贖回人的任何個人信息,這或將導致不記名預付卡淪為洗錢、套現的工具。”
不過,考慮到部分預付卡主要應用于公共交通領域,與廣大人民群眾的日常生活關系密切,在現實中確實存在贖回小額不記名公共交通領域預付卡的合理需求,《辦法》規定,對余額在100元以下的公共交通領域不記名預付卡,允許按約定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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