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證監會明年推保薦人新規 重罰不實陳述
這一次,香港證監會(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是鐵了心讓保薦人承擔法律責任。
12月12日,香港證監會公布了有關加強首次公開招股保薦人制度的咨詢總結,重申保薦人機構將須就招股書內的不實陳述(包括重大遺漏)負上民事及刑事法律責任,如有證據證明個人串謀在招股章程內做出不真實陳述,相關保薦人個人同樣可能被追究刑事法律責任。新規定適用于明年10月1日之后呈交的上市申請。
“可能被追究刑事法律責任的個人不限于受保薦人機構雇傭的職員,”香港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在記者會上強調,“同樣也不限于董事或高級管理層。”
今年5月,香港證監會提出加強保薦人監管制度的多項建議,并就建議內容進行為期兩個月的咨詢。其中,有關保薦人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成為最具爭議的議題之一。咨詢結果顯示,該建議得到大部分買方機構的支持,而保薦人機構(如投行)和律師事務所則多數表示強烈反對。
“(新規定)旨在鼓勵保薦人選擇合適的上市項目。”歐達禮在記者會上強調,新規定將有助于保證香港上市環境的質量,降低投資者及參與首次公開招股的各類投資者的風險。
香港證監會《企業融資顧問操守準則》及《保薦人指引》的相關修訂也將于明年10月1日起生效。同時,港交所也將對《上市規則》做出適當修改,使修訂后的規則與有關規定同時生效。
證監會逐條反駁業界抗議
與7年前提議遭拒不同,盡管此次業界又提出多方面抗議,香港證監會并未在增加保薦人法律責任上做出明顯讓步。
早在咨詢初期,就有不少保薦人機構表達出對該項建議的不滿,他們認為,在繁復的上市過程中,僅僅自己被拎出來承擔法律責任顯得很不公平。在反饋中,有保薦人機構強調上市申請人及其董事須對招股書中的披露內容承擔主要責任,而籌備招股書只是一個協作過程。
“此等說法是錯誤的。”香港證監會在咨詢總結中回應。香港證監會指出,現行非法定的《上市規則》已經要求保薦人對招股書的內容承擔獨特且清晰的責任,并須向港交所提供聲明,表明上市文件具備充足詳情。此外,在這些非法定的規則和規定下,保薦人還須履行確認招股書披露內容的額外職責,并有責任確保市場廉潔穩定。“保薦人顯然應在適當的情況下就招股書內不準確或不充分的披露內容負上法律責任。”
咨詢總結顯示,回應者指出保薦人機構并不適用于香港現行《公司條例》第40條規定的“發起人”,認為香港證監會提議是要擴展這些條文的規定,因為保薦人既非批準發出招股書的人,也非發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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