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管理證券資產超1億私募機構須登記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公布,證監會公開征求意見
□ 對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日常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等不作限制性要求
□ 陽光私募包括PE、VC管理產品投資公開發行的股票、債券、基金份額等規模累計超1億元人民幣須登記
□ 合格投資者投資單只私募基金金額不得低于100萬元人民幣
繼新修訂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將非公開募集基金納入了調整范圍后,針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昨日,中國證監會公布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中,《暫行辦法》要求,陽光私募、PE、VC等機構若管理產品投資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等規模累計超1億元人民幣擬應到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
根據新修訂的證券投資基金法,《暫行辦法》將目前尚未納入監管的、投資于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私募基金納入了調整范圍,還包括新基金法第154條規定的“類基金”。
其中,商業銀行、信托公司、保險公司及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業務的,由國務院相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另行制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基金管理人登記方面,《暫行辦法》要求證券資產管理規模超過1億元的機構應當到基金業協會進行登記。這些機構不僅包括目前的“陽光私募”管理機構,還包括PE、VC等機構,只要其管理的產品中,投資于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規模累計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即應當進行登記。
此外,申請登記的機構還須滿足實繳資本在1000萬元以上、最近三年沒有違法違規行為記錄、有兩名持牌負責人和一名合規風控負責人等條件。
與此同時,《暫行辦法》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合格投資者進行了門檻限制,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只私募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
(郭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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