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證監會發布了一個和廣大投資者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的大消息: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將于7月1日起正式實施,辦法以落實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適當性管理義務為核心,以投資者分類和產品分級為基礎,確保向投資者充分揭示市場風險,目的在于更好地規范機構依法經營,把投資者保護的要求真正落到實處。
同時,證券業協會、基金業協會、期貨業協會也同步發布了配套的指引細則。
通俗地說就是:
經營機構要體現自己的專業性,及時、準確、充分地提醒客戶,“你買這個產品賠錢的可能性很大,最好別買”,確保“將適當的產品銷售給適當的投資者”,不能為了追求“多掙錢”,向風險承受能力不足的“小散”和“小白”推銷高風險的股票、基金、期貨等產品。
舉個例子:
我們以2008年香港雷曼“迷你債券”風波為例,雷曼“迷你債券”是由在開曼群島注冊的太平洋國際金融公司發行、由雷曼兄弟亞洲投資有限公司作為安排人、面向個人投資者的債券。遠高于市場平均收益的高回報是雷曼“迷你債券”最為顯著的特點。從香港情況看,雷曼“迷你債券”年收益率基本都在5.6%以上,高于同期香港三年期港幣定期存款利率。
然而,收益總是和風險相伴而生,雷曼“迷你債券”高回報的代價是其背后隱藏的高風險。銷售人員在發行推介時,往往突出宣傳信用違約互換相關機構的國際知名度和抵押品的高等級信用,而對相應風險的提示卻輕描淡寫,甚至故意掩飾。隨著雷曼兄弟公司破產引發的雷曼“迷你債券”風波,眾多購買雷曼“迷你債券”的個人投資者面臨資產的巨大損失。
重點來了!
如果這個事情發生在7月1日以后的大陸資本市場,經營機構向你推銷“雷曼‘迷你債券’”時,必須突出宣傳產品背后的風險,如果沒有對你進行風險承受能力以及產品風險等級評估,充分揭示風險并提出匹配意見(更別提故意掩飾風險了),在風波發生后,你可以告他,要求他們賠償損失!法院在確認“賣者有責”后,經營機構就得賠償你的損失。
很開心,有沒有?!這簡直是給咱們“韭菜”發了個“護身符”,再也不是經營機構想“收割”就能“收割”的了。
但是,這是針對普通投資者的特別保護,專業投資者不在此列!
專業投資者和普通投資者如何界定?
具體來說,除了機構投資者,自然人成為專業投資者要滿足兩個條件:
一是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或者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
二是具有2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或者屬于專業投資者的高級管理人員、會計師、律師等。
“專業投資者”之外均屬于“普通投資者”。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投資者的分類并非一成不變,兩類投資者在符合一定條件并經過一定流程后可以進行轉化。
專業投資者申請轉化為普通投資者后,可以獲得與普通投資者一樣的保護;符合條件的普通投資者在向經營機構申請并獲得同意后,可以轉化成為專業投資者,但此時將自主承擔由此可能產生的風險和后果。
“護身符”的定位是什么?
說了這么多,還是讓我們回到辦法本身吧。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答記者問時表示,
《辦法》定位于適當性管理的“母法”,明確了投資者分類、產品分級、適當性匹配等適當性管理各環節的標準或底線,歸納整合了各市場、產品、服務的適當性相關要求,成為各市場、產品、服務適當性管理的基本依據。
《辦法》的核心是強化經營機構的適當性責任,圍繞評估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和產品風險等級、充分揭示風險、提出匹配意見等核心內容,通過一系列看得見、抓得著的制度安排,規范經營機構義務,明確監管機構和自律組織履職要求,制定逐一對應的監督管理措施,確保各項適當性要求落到實處,實現將適當的產品銷售給適合的投資者。
這也是境外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普遍遵循的基本邏輯,2008年金融危機后,境外成熟市場普遍要求金融中介機構在向投資者銷售產品時,遵循一系列適當性行為準則,確保履行適當性義務,比如美國2010年《多德-弗蘭克法案》進一步提高了金融中介的適當性義務要求。
“護身符”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鄧舸表示,《辦法》作為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基本規范,首次對投資者基本分類做出了統一安排,明確了產品分級和適當性匹配的底線要求,系統規定了經營機構違反適當性義務的處罰措施。
《辦法》共43條,針對適當性管理中的實際問題,主要規定了以下制度安排:
一是形成了依據多維度指標對投資者進行分類的體系,統一投資者分類標準和管理要求,解決了投資者分類無統一標準、無底線要求和分類職責不明確等問題。
二是明確了產品分級的底線要求和職責分工,建立層層把關、嚴控風險的產品分級機制,建立了監管部門確立底線要求、行業協會制定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名錄、經營機構具體劃分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的產品分級體系。
三是規定了經營機構從了解投資者到糾紛處理等各個環節應當履行的適當性義務,全面從嚴規范相關行為,突出了適當性義務規定的可操作性,細化其具體內容、方式和程序,避免成為原則性的“口號立法”。
四是突出對于普通投資者的特別保護,向投資者提供有針對性的產品及差別化服務。
五是強化了監管職責與法律責任,針對各項義務制定了相應的違規罰則,確保適當性義務落到實處,避免《辦法》成為無約束力的“豆腐立法”和“沒有牙齒的立法”。
普通投資者享有哪些特別保護?
《辦法》根據投資者的基本情況、財務狀況、投資知識和經驗、投資目標、風險偏好等因素,將投資者分為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兩類,目的是要求經營機構根據投資者需求及證券期貨產品或服務風險程度的不同,向不同類別的投資者推薦相匹配的產品或服務,并履行差異化的適當性義務。
鄧舸透露,普通投資者在信息告知、風險警示、適當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別保護。
具體體現在:
一是經營機構向普通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前,應當告知可能導致其投資風險的信息及適當性匹配意見;
二是向普通投資者銷售高風險產品或者提供相關服務,應當履行特別的注意義務;
三是不得向普通投資者主動推介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或者不符合其投資目標的產品或者服務;
四是向普通投資者進行規定情形下的現場告知、警示,應當全過程錄音或者錄像,非現場方式應當完善配套留痕安排;
五是與普通投資者發生糾紛的,經營機構應當提供相關資料,證明其已向投資者履行相應義務。
所以,真的不用再擔心被經營機構“收割”了!
中小投資者還能否自由買賣股票?
說了這么多,可能還會有一些“小散”擔心,是不是7月1日之后,由于自己風險承受能力差,就不能自由買賣股票了?
鄧舸明確回答稱,《辦法》并未限制投資者交易自由,而是讓合適的投資者購買適當的產品。
具體來說就是,如果投資者主動要求購買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經過特別的風險警示程序后,經營機構仍然可以向其銷售產品,投資者買賣股票的權利不受影響。
通俗地說,《辦法》更加強調“賣者有責”,但是賣者盡責之后,“買者自負,風險自擔”,股票還是你想買就能買。
辦法實行區別對待,“新老劃斷”
針對部分投資者擔心《辦法》實行時限的問題,鄧舸表示,現有投資者參與證券期貨交易是按原有的制度安排進行的,實施新的《辦法》將充分考慮這一現實情況,實行區別對待,“新老劃斷”。
具體的做法是: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向新客戶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向老客戶銷售(提供)高于原有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需要按照《辦法》要求執行。向老客戶銷售(提供)不高于原有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的,可繼續進行,不受影響。也就是說現有投資者,如股票投資者,在《辦法》實施后,可以繼續買賣股票及風險等級不高于股票的產品,但當購買比股票風險等級高的產品時,比如結構化產品、場外衍生品等,則經營機構需要按照《辦法》執行適當性管理要求。
同時,鼓勵經營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結合客戶回訪、自查、評估等工作,主動對老客戶的適當性管理做出妥善安排。《辦法》是證券期貨市場的基礎性制度,我會將在《辦法》實施后不斷總結經驗,持續優化、完善適當性管理制度。
中國證券業協會同日發布了《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協會有關負責人就《指引》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從哪些方面考察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
中國證券業協會有關負責人答記者問時表示,證券經營機構可以通過《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對投資者財務狀況、投資知識、投資經驗、投資目標、風險偏好以及年齡、學歷、婚姻及家庭情況等其他信息進行了解。
風險評估問卷是了解投資者信息的一種方式,也是過去一直通用的方式。但問卷不是了解和評估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的唯一方式。經營機構還應當結合自身實際,通過多種方式和途徑“了解你的客戶”。通過合理設計問卷題目并科學設置得分權重,基本反映出大多數普通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情況,經營機構通過綜合考慮收入來源、資產狀況、債務、投資知識和經驗、風險偏好、誠信狀況等,對普通投資者按風險承受能力由低到高分為五類(C1到C5)。對普通投資者風險等級進行劃分后可以更有針對性地推薦與其風險等級相匹配的產品和服務,也有助于幫助普通投資者選擇更為適合自己的產品和服務,合理配置資產,以減少投資損失,增加投資收益。
不同機構的評估結果是否可能不一樣?
協會就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和產品風險等級劃分,向行業給出了五類五級的參考性的框架,各家經營機構將據此對自身的每個產品或服務進行風險等級劃分,因此相同產品或服務的劃分應當處在大致相同的等級。
投資者在不同機構獲得的評級可能有差別,但不應相差甚遠。當然任何時候都不排除個別不規范的機構出現惡意競爭的現象,低者高評或者高者低評都是沒有盡到適當性義務的表現,會因此承擔法律責任,付出代價。
《辦法》要求經營機構建立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數據庫,客戶基本信息和影響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的信息發生變化,都應當在數據庫中及時更新。由此可見,客戶的評級分級是可以調整的。當然,投資者的這些變化,要及時告知經營機構。
產品或服務風險分級的標準是什么?
證券經營機構可以將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由低至高至少劃分為五級,分別為:R1、R2、R3、R4、R5。
具體劃分方法、標準及其變更應當告知投資者。證券經營機構向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涉及投資組合或資產配置的,應當按照投資組合或資產配置的整體風險對該產品或者服務進行風險等級評估,確定其風險等級。
《指引》根據產品或服務的性質、復雜性、可理解性、流動性、透明度以及損失程度等因素,確定了各級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特征,形成《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名錄》。等級名錄只是對五級產品的風險特征作了一個概要描述。至于具體哪一類產品或服務放在哪一級,則需要經營機構根據自己對風險的理解和判斷在《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名錄》各級中列出相對應的產品或服務清單。
證券經營機構要做哪些準備?
《指引》需要證券經營機構完成公司制度、技術設備、人員配備等多方面的準備工作。
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方面,各證券經營機構均需要對照《辦法》的要求梳理公司的適當性管理操作流程,包括修訂證券經營機構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以及梳理、優化、完善各業務部門、各項具體業務的適當性管理實施細則。相關制度包括客戶分類、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金融產品或服務風險評級、適當性匹配、風險提示和持續適當性管理等措施。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將于7月1日起正式實施,辦法以落實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適當性管理義務為核心,以投資者分類和產品分級為基礎,確保向投資者充分揭示市場風險,目的在于更好地規范機構依法經營,把投資者保護的要求真正落到實處。
越來越多的“帶病”企業順利通過發審會的案例,一次次刷新市場對IPO審核“尺度”的“理解”。由此,市場困惑,眼見還能不能為實了?證監會剛剛給出了新答案。
證監會5月2日公布的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揭露了朱康軍利用陳某明等42個人的49個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操縱“鐵嶺新城(000809,股吧)”和“中興商業(000715,股吧)”兩只股票的違法行為。
前深交所工作人員、曾任股票發審委兼職委員馮小樹涉嫌違法買賣股票,日前被證監會作出嚴肅懲處,罰沒款總計達到4.99億元。他介紹,中央第7巡視組對證監會開展專項巡視期間,向證監會移交了前深交所工作人員、曾任股票發審委兼職委員馮小樹涉嫌違法買賣股票的相關線索。
有這樣一家企業,準備賣給一家上市公司,半年內估值增加9.5倍,從1.7億元一路狂飆到16.29億元,就因為有幾位明星是公司股東。這么高溢價的估值,馬上被監管部門盯上并叫停。
相較往年公司債發行人專項檢查工作在下半年進行,今年提前至上半年啟動。深圳一家中型券商債券人士對此表示,監管層主要防范債券違約風險,2016年4月曾是債券違約高峰期。
“經營機構要在經營活動中始終牢記,真正做到把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義務和責任牢牢扛在肩上。”證監會主席助理黃煒在《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實施培訓會上如是說。
3月8日,東方日升發布了《關于非公開發行股票進展暨延期復牌公告》。公告稱,截至3月8日,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詢價、報價工作尚未最終完成,將繼續停牌。
3月8日,東方日升發布了《關于非公開發行股票進展暨延期復牌公告》。公告稱,截至3月8日,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詢價、報價工作尚未最終完成,將繼續停牌。
3月6日,證監會發審委審核了11家公司的首發申請,全部獲得通過,而相比2月27日,發審委審核了9家公司的首發申請,其中8家獲得通過,1家暫緩表決的結果,證監會審核并通過的數量明顯增多。
今天下午舉行的證監會例會上,相關負責人表示,將嚴查涉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的大股東減持行為,并購重組存投機炒殼頑疾,將加強監管。
證監會批復滬深證券交易所發布分級基金業務管理指引。指引明確了分級基金二級市場投資者適當性安排,投資者須簽署風險揭示書。定位為30萬元門檻,進一步明確了分級基金折算業務流程。指引從發布到正式實施會預留5個月過渡期。
央視新聞客戶端11月10日消息,2016年11月10日,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國證監會投資者保護局原局長李量受賄一案。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李量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李量進行了最后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證監會官員在周一的保薦機構專題培訓會議上指出,企業再融資募集所得資金不鼓勵用于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銀行貸款,并需詳細披露募集資金的實際投向。不允許房地產企業通過再融資對流動資金進行補充,募集資金只能用于房地產建設而不能用于拿地和償還銀行貸款。
【戰略新興板將在明年推出】證監會市場部主任霍達25日說,戰略新興板相關標準和制度正在研討,上市條件、交易制度、持續監管等方面要吸取創業板的經驗教訓,開展制度創新,與創業板錯位發展、適度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