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修訂基金管理辦法
人民日報北京6月20日電(許志峰、林婧)中國證監會今天正式向社會公布《關于修改〈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六條及第十二條的決定》。
本次修改主要包括兩項內容:一是修改《運作辦法》第六條,為將來實行基金產品注冊制預留空間。刪除第六條第八項的規定“申請募集基金,擬任基金管理人應滿足:前只獲準募集的基金,基金合同已經生效”;允許基金管理公司同時上報多只基金的募集申請,為現在實行的多通道審核制度提供依據。二是修改《運作辦法》第十二條,為推出發起式基金預留空間,增加:“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基金時,使用公司股東資金、公司固有資金、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等人員資金認購基金的金額不少于一千萬元人民幣,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五千萬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五千萬元人民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于兩百人。”的表述。
發起式基金也稱為“種子基金”。據了解,目前國外的對沖基金大多采取種子基金模式,由發起人以自有資金認購一定比例的基金份額,再對外向公眾募集。這一設計能夠促進基金管理人與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趨于一致,有利于基金贏得投資者的信任。(許志峰 林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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