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原因致PE/VC入法流產 市場看法仍不一
PE基金將不會被納入新修訂的《證券投資基金法》的監管范圍。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在日前舉行的2012中國股權投資年會透露了這一信息。
“我覺得最理想狀態是把VC和PE納入到新基金法當中來,可惜最后的結果是VC和PE都沒有納入本法調整。”她表示,這主要有三個原因:理論上未形成認識;監管主體方面存在爭議;市場對本法的修訂有誤解,認為是政府強化監管。
VC/PE入法路途坎坷
《證券投資基金法》的修訂于2009年啟動,并在全國人大財經委的牽頭下成立了以吳曉靈為組長的修法調研小組。
2011年初,初步形成的新法征求意見稿中,將“證券投資”定義為“包括買賣未上市交易的股票或者股權、上市交易的股票、債券等證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投資品種”,即將PE納入調整范圍。從那時起,PE是否納入監管就成為修法的焦點之一。
今年6月,《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初審,初審版本刪除了將未上市交易股權納入證券投資范圍的措辭,但新增第171條“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公司或者合伙企業,其資產由第三人管理,進行證券投資活動,其資金募集、注冊管理、登記備案、信息披露、監督管理等,參照適用本法”。
吳曉靈認為,之所以希望把PE納入調整范圍,是因為基金法修訂的本意是要保護投資人利益,給予PE基金合法的地位、避免基金環節上的重復征稅。
但市場的反對聲浪不斷高漲。今年8月,25家股權和創業投資協會“上書”反對PE基金納入新基金,這是《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案進入全國人大審議程序后,遭遇的最大變故。
建議書中指出:任意界定“證券”將導致政出多門、多頭管理、分工混亂,給市場帶來不穩定的監管預期;將PE基金納入《證券投資基金法》調整范圍,不符合分開立法的國際慣例,并將給我國的創業創新事業帶來嚴重不利影響。
而諸多金融法學專家都認可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納入新修訂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認為,為推動PE的健康發展,必須將PE納入《投資基金法》調整,并設專章予以規定。反對PE入法的觀點是不明智的。
首先,修訂《證券投資基金法》,立法者不再苛求PE的投資目標是證券,因而PE的投資目標可以是證券之外的任何非上市公司的股權、債權或者衍生投資性權利。
其次,我國的投資基金立法固然要大膽借鑒國際先進立法經驗,但更要從中國國情出發。只要修法有助于推動中國的投資基金的規范與發展,就不必在形式上與某一國家的立法形式亦步亦趨。立法形式雖然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立法內容。
第三,將各類私募股權基金納入新基金法予以專章調整,并不意味著要納入證券投資基金的范疇予以調整,更不意味著接受與證券投資基金相同的行政監管。
第四,由于創業投資基金不適用專屬于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規定,也不納入證券投資基金的行政監管系統,因而不會給我國的創業創新事業帶來嚴重不利影響。
雖然爭議一直存在,但直到10月24日提交全國人大審議的二審稿,仍規定“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基金,以進行證券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業,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
如今,這一規定將不會出現在三審稿中,PE入法“流產”。
三大原因致“流產”
吳曉靈對PE和VC未納入到新基金法深表遺憾,她的解釋是“理論認識不同、監管主體存在爭議、市場對修法有誤解”。
在理論認識上面,利益相關方認為對沖基金和VC/PE是不同的概念,不能籠統地納入基金法。
在監管主體方面,此前國家發改委一直通過PE備案制對PE行業進行監管,基金規模超過5億元的PE基金需在發改委備案。如果PE基金被納入基金法管理,則證監會將會成為PE基金新的監管主體,PE或將需向證監會或者基金業協會進行備案。
PE到底該由誰來監管一直存在爭議。更多的PE基金管理人則傾向于對PE的監管應更多通過行業自律的方式進行,亦有法律人士提出將PE單獨立法。
而市場對該法修訂的印象是政府加強監管。曾有PE人士告訴中國證券報記者:“這個行業,政府不應該過多干預,越管越死。”
吳曉靈解釋說:“修法的目的不是政府想管這個事,而是希望給市場一個規則,讓大家自律、自主來管。”
這意味著,要減少政府干預,就要求各個私募股權基金協會及成員單位加強自律,做到讓政府放心。“不到監管當局去注冊的那些小的基金管理人,是要靠行業自律,以行業協會本身建立信息系統,讓監管當局認為你的自律管理是比較讓人放心的,我知道你在干什么,我并不想干預你。”
另外,市場擔心的所謂備案制、核準制、審批制,最后全部都是審批制,吳曉靈認為,法律應該明確注冊制、核準制和備案制分別是什么,有什么權利和規則。一旦法律明確了,市場主體就可以依法維護自己的權利。
市場看法仍不一
對于PE和VC未納入到新基金法,市場各方的看法仍然“見仁見智”。
浙商創投行政總裁華曄宇說:“行業協會聯名寫信,呼吁不要把VC/PE基金納入《基金法》,結果被全國人大采用了。但不納入《基金法》有利有弊,個人認為入法更有利于行業規范和保護,有利行業的長期發展。”
投資基金律師郭衛鋒在微博上說:“我已通過民建建議對VC/PE單獨立法。”而北京大學經濟學院金融系教授何小鋒則早預料到此結果,“我早就說過這又是一次種瓜得豆,果不其然。”
而分析師施道根則認為:“這是對風投的保護和鼓勵,中國的未來需要更多的風投,他們是幼苗的培養者。”
知名的公司投資法律專家、河南陸達律師事務所唐有良律師說:“還是最好納入進來吧,但是納入進來不是為了“強化監管”,而是為了給其一個名分和地位,否則,總是有人打PE的主意,一有事就往PE潑臟水,而發改委、工商局、金融辦等部門,心里總想著對準PE弄個什么文件以自證其監管者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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