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PE基金發債門檻難 不排除放寬審批流程
事隔4年,發改委重啟PE發債。
日前,國家發改委公布《關于加強小微企業融資服務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 支持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股權投資企業、產業投資基金的股東或有限合伙人發行企業債券;擴大資本規模,專項用于投資小微企業。
但是該文件只是表達了支持PE發債的一些原則,究竟哪些屬于“符合條件的”機構并未在該文件中予以明確。也正因為此,PE發債的門檻究竟多高成為業界的熱議。
事實上,2009年5月蘇州創業投資集團(下稱“蘇創投”)獲準發行首只創投企業債——09蘇創投債后,再無一家創投機構成功發債。
一位了解PE發債政策的知情人士近日透露,PE發債停滯的主要原因是操作難度偏高,尤其是發改委要求PE在發債前必須遞交所有投資項目清單,確保發債募資流向與擬投資項目吻合。而這與PE先募資后投資的操作慣例存在一定沖突。
如今發改委允許PE發債投資小微企業,不排除放寬PE發債投資項目的審批流程,即不再要求PE提前遞交所有項目投資清單進行審核等,該人士續稱。
但是,多位PE基金管理人直言,發改委針對PE發債曾設置較高的財務門檻,如果此番仍需照此執行,多數PE基金很可能仍是“望洋興嘆”。
記者日前致電發改委相關人士求證,對方表示以PE發債投資小微企業實施細則公布為準。
PE發債操作難題“待解”
2008年,發改委允許蘇創投和深圳市創新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深創投”)作為首批發行企業債的試點創投機構。
然而,兩家機構在發債過程均遇到諸多操作難題。如PE信用評級普遍“被低估”,評級機構缺乏針對PE的信用評級估算體系,便將創投機構等同于“類金融機構”,考察其資產負債、經營現金流與固定資產等財務數據確定信用評級,反而忽略PE機構股權投資的未來潛在收益。
PE信用評級“被低估”,極大限度限制PE發債的操作可行性。除了少數國有創投依托國有背景能得到高信用評級,民營PE幾乎都達不到發改委的要求。記者了解到,近年來,卻有個別民營創投曾醞釀發債,均因信用評級不達標無果而終。
而PE發債的最大操作難點,是多數PE難以符合發改委提出的一項PE發債特定要求,即PE在發債前,需將每個發債投資項目的投資意向協議、財務審計與盡職調查報告交給發改委相關部門做“風險審核”,只有滿足發改委相關項目投資條件才獲準發債。
多位PE基金管理人直言,這項特定要求,與PE先募資后投資的操作慣例存在沖突,無形間增加PE發債操作難度。在實際投資項目環節,即便PE與企業簽有投資意向協議,一旦遭遇其他PE同行加價搶項目等意外因素,已敲定投資合同都可能被“毀約”。
“在沒有十足把握的情況下,PE基金都不敢將擬投資項目交給發改委審核,一旦出現毀約,會被發改委認為PE為發債而弄虛作假。”一家PE基金管理人直言。
“發改委也有自己的顧慮。”他透露,針對PE發債,發改委要求每筆PE發債募資流向,必須與擬投資項目吻合。為此,發改委明確要求PE發債募資不得變身LP,投資PE基金。
“財務門檻”放寬空間有限
是次重啟PE發債,發改委相關規定的可操作性,無疑左右著參與者的熱情。
前述知情人士透露,基于支持小微企業投融資的考量,發改委有意適度放寬PE發債投資項目的審批流程,即不再要求PE提前遞交所有項目投資清單供發改委審核。因為PE發債涉及投資的小微企業數量眾多且財務狀況不一,如果發改委逐一審核,除了影響PE發債審批效率,還會增加PE發債審批難度。
雖然審批流程可能簡化,但是其余財務指標的放寬空間恐為有限。
事實上,個別PE基金已嘗試另辟蹊徑,通過引入地方政府對小微企業投資風險補償措施,借機自我增信。如發債PE借鑒中小企業集合債的風險管理模式,引入風險儲備基金、政府風險緩釋基金等風險補償措施。
上述PE基金管理人稱,這樣等同于有了地方政府“擔保”,評級機構就能給PE較高的信用評級,以達到發改委的要求。
他透露,目前他們已與當地政府協商引入小微企業風險補償措施,降低PE基金投資小微企業的虧損風險。其操作技術同樣可以復制到投資小微企業的創投債發行環節。
但前述知情人士稱,發改委對此頗有顧慮,一旦PE過度使用地方政府風險補償政策提高創投債信用評級,容易掩蓋發債PE自身的薄弱償債能力,“考慮到發債投資小微企業的高風險,發改委方面仍希望PE基金自身具有較高償債能力,包括發債主體(PE)連續三年盈利、經營利潤足夠用于償付債券利息等財務指標,仍可能被延用。”
(陳植)
原標題:PE基金發債門檻難降 審批流程存簡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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