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業協會出臺私募股權投資辦法 終結分頭備案
近日,中國基金業協會出臺了《私募股權投資管理人登記和備案辦法(試行)》,將私募基金界定在“以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包括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業”,并主要對“基金管理人登記、基金備案、基金從業人員管理、信息報送”4個方面提出相關規定,該辦法自2014年2月7日起施行。
不少業內人士認為,《辦法》的出臺對整個私募股權投資行業發展來說意義重大,它為整個行業走向規范化奠定了重要基礎。
長期以來,私募股權投資行業一直在監管政策外游走,既給行業創造了野蠻生長的機會,也由于監管缺失導致行業出現了一些亂象,對行業發展造成了不良的影響。按照《辦法》的規定,2月7日開始,私募股權投資管理人需統一在基金業協會的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進行備案,給過去按照基金規模分頭備案的時代畫上了句號。
在國家發改委監管的時代,基金規模(LP已出資或承諾出資)達到5億元以上的在國家發改委備案,不足5億元在省發改委備案,分頭備案的一大弊病就是備案效率比較低,也不利于監管層把握私募基金設立的整體情況。統一備案后,不僅備案效率可以大大提升,同時也能夠將一些不規范運轉的基金排除在外,有利于凈化行業空間,提升基金的品牌和美譽度。
不過,盡管該試行辦法覆蓋范圍比較全面,在基金管理人登記、基金從業人員管理、信息披露等關鍵問題上都提出了許多有針對性的規定,但有些監管范圍并沒有明確,尚待進一步細化。比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陽光私募在管理上是否應該有所不同?證監會對私募股權投資機構是按照業務牌照監管還是按照機構屬性監管?個人從事私募股權投資是否需要監管?有創投機構負責人認為,這些問題《辦法》并沒有明確說明,應進一步細化和明確監管的具體范圍,增強政策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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