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擬完善銀行高管任職辦法
昨日,中國銀監會正式公布《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下稱《高管辦法》)征求意見稿,旨在完善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任職資格管理,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
現行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頒布于2000年,當時銀監會尚未成立。銀監會相關負責人周四表示,隨著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化,法規環境、監管機構設置和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等領域發生深刻變革,該辦法越來越難以滿足銀行業監管工作和銀行經營的實際需要。
上述負責人并稱,“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作為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管理的核心,對機構經營和發展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對其任職資格實行監管是各國(地區)銀行業監管機構的共識。”
《高管辦法》對銀行業高管人員從資格準入、日常管理及任職資格終止的全過程作出了規定。與原辦法相比,征求意見稿細化了取消高管任職資格的情形,并擴大了銀行業高管人員的擔責范圍。
據征求意見稿,一旦金融機構出現違法違規經營、內控不到位、嚴重違反審慎經營原則,從而導致巨額損失或引發重大金融犯罪案件,以及“被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引發區域性或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銀監會將取消直接負責的高管人員的任職資格。
與此同時,征求意見稿從強化信息披露的角度,增加了取消高管任職資格的兩種情形,包括“向監管機構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情節特別嚴重的”;“披露虛假信息,嚴重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董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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