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不刪除個人不良信息 銀行面臨最高50萬罰款
在這個信息爆炸的時代,如何保護個人信息安全成為了時代的命題。
國務院近日頒布的《征信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凸顯在征信業務活動中切實保護個人信息安全,劍指不當采集和濫用公民信息現象。這個定於今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條例》,無疑為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又披鎧甲。
根據《條例》,非法獲取信息、采集禁止采集的個人信息、未經同意采集個人信息、違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因過失泄露信息、逾期不刪除個人不良信息、未按規定對異議信息進行核查和處理的,征信機構、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行機構將面臨最高50萬元罰款,直接責任人面臨最高10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指紋收入等禁限采集
到銀行開戶辦卡,很多人都不會去仔細閱讀銀行要求簽字的協議。而這其中就有一行小字,等於授權銀行可以把你的信息給征信機構使用。對此絕大多數人基本注意不到。
今年3月15日起,征信機構以及包括包括銀行、保險等機構,采用格式合同條款取得個人信息主體同意的,應當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體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體的要求作出明確說明。這是《條例》提出的明確要求。
事實上,大家還很關心,個人征信服務如何做到將涉及個人隱私數據與合理的征信數據加以區分,對此《條例》給予了明確規范。
《條例》規定,除依法公開的個人信息外,采集個人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未經同意不得采集﹔向征信機構提供個人不良信息的,應當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他人向征信機構查詢個人信息的,應當取得信息主體本人的書面同意并約定用途,征信機構不得違反規定提供個人信息。
征信機構禁止采集的個人信息包括: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采集的其他個人信息。
《條例》還明確,征信機構不得采集個人的收入、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產的信息和納稅數額信息,但征信機構明確告知信息主體提供該信息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書面同意采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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