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間債市新版回購主協議文本正式出臺
時隔9年,我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終于迎來了新版回購交易主協議的誕生。昨日,經央行批準,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下稱“交易商協會”)正式公布《中國銀行間市場債券回購交易主協議(2013年版)》文本,并于當日起實施。
原先的兩份舊版主協議文本即將合二為一。根據央行要求,新版主協議將安排為期1年的過渡期,隨后2000年問世的質押式回購主協議和2004年發布的買斷式回購主協議將正式退出市場。
按照定義,交易雙方關于債券回購交易的協議包括通用條款、適用的特別條款、適用的補充協議(若有)以及交易有效約定;其中,前兩者即構成了回購交易主協議。
近年來,隨著債券市場容量的擴大,發行主體、投資主體不斷增加,債券市場價格波動的風險、交易對手的風險、發債主體違約的風險呈現出新的特征。對此,交易商協會相關負責人稱,原有主協議“難以滿足現階段市場參與者投資經營和風險管理的需要”。
另一方面,由于法律環境的變化,原有主協議內容已不完全契合現行法律法規,兩份文本的結構框架也增加了交易的復雜度,不便于業務開展。
據介紹,從1997年到2012年,銀行間回購市場年度成交量從309.87億元增至151.7萬億元;去年全年,銀行間市場質押式回購交割量約146.6萬億,買斷式回購交割量約5.1萬億,遠超同業拆借市場(約46.7萬億元)。
與此同時,回購市場參與主體日益豐富,已經從最初的16家商業銀行,延伸到包括銀行、保險、證券、信托、基金等金融機構和部分非金融機構投資者共2200余家,基本上覆蓋了市場各類機構。
上述負責人指出,目前,債券回購市場已經成為市場參與者進行短期融資、流動性管理的主要場所,成為人民銀行進行公開市場操作、實現貨幣政策傳導的重要平臺。
不僅如此,銀行間回購利率已成為反映貨幣市場資金價格的市場化利率基準,為貨幣政策的決策提供了重要依據,在利率市場化進程中扮演重要角色,在整個經濟金融體系中的基礎性作用日益凸顯。
上述負責人稱,新版主協議是債券回購市場運行的基礎性制度安排,是回購市場發展的重要制度創新,對債券市場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具有里程碑意義。
值得一提的是,主協議通過細化風險事件判斷標準、明確處理流程,引入單一協議、終止凈額等機制,進一步完善回購市場風險管理制度,有利于防范單個主體交易風險在整個金融市場內蔓延,降低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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