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擬將券商資產證券化業務常規化
中新社北京2月26日電中國證監會26日召開新聞通氣會,就《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下稱《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相關負責人表示,資產證券化業務是提升券商服務實體經濟能力的重要途徑,有助于推進證券行業的轉型發展。因此,該業務由試點業務轉為常規業務發展已成為現實需要。
所謂“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是指證券公司以特殊目的載體管理人身份,按照約定從原始權益人受讓或者以其他方式獲得基礎資產,并且以該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持,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業務活動。
據悉,中國證券公司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試點始于2005年。試點期間,為規范業務的開展,證監會曾于2009年5月下發《關于通報證券公司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情況的函》及《證券公司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指引(試行)》兩份文件,明確對證券公司進行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的相關政策及監管要求。
上述負責人指出,在對試點情況進行研究總結的基礎上,《規定》拓展了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空間:
一是為了便于擴展業務深度與廣度,《規定》列明了可以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具體形態,允許包括企業應收款、信貸資產、信托受益權、基礎設施收益權等財產權利,商業票據、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商業物業等不動產財產等均可作為可證券化的基礎資產。
二是降低了證券公司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準入門檻,取消有關證券公司分類結果、凈資本規模等門檻限制,具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資格、近一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等基本條件的證券公司均可申請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
三是提高資產證券化設立與審核效率,并允許以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循環購買新的基礎資產方式組成專項計劃資產。
四是為提升流動性,允許資產支持證券可以在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機構間報價與轉讓系統、證券公司柜臺交易市場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交易場所進行轉讓。此外,還允許券商為資產支持證券提供雙邊報價服務,即券商可以成為資產支持證券的做市商,按照交易場所的規則為產品提供流動性服務。符合公開發行條件的資產支持證券,還可以公開發行,并可以成為質押回購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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