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江農商行未經批準發4億次級債 被央行通報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網站昨日(6月4日)通報,江蘇吳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吳江農商行)在未獲得人民銀行批準的情況下,于2008年11月18日私募發行4億元次級債券。
《每日經濟新聞(博客,微博)》記者注意到,作為16家排隊申請上市的地方商業銀行,吳江農商行目前正處于落實反饋意見階段。央行在通報中稱,吳江農商行出現上述違規行為,反映出其風險意識淡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機制存在缺陷。
私募發行4億次級債未獲批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昨天公布了《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關于江蘇吳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違規發行次級債券有關情況的通報》,顯示吳江農商行于2008年11月18日私募發行4億元次級債券,發行過程中沒有組織承銷團,且未經批準在本行業務綜合系統中擅自開展債券登記業務,并印制實物債券憑證,由投資人自行保管。
央行于5月20日向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員通報了上述消息,并稱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商業銀行次級債券管理辦法》《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登記托管結算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據悉,銀行次級債券是指商業銀行發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列于商業銀行其他負債之后、先于商業銀行股權資本的債券,屬于商業銀行附屬資本。由于發行次級債程序相對簡單、周期短,是一種快捷、可持續的補充資本金的方式。對一些剛剛發行新股或未滿足發行新股條件,如亟需補充資本金,通常優先選擇發行次級債。
公開資料顯示,次級債券通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其投資人范圍為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所有投資人。次級債券發行結束后,經人民銀行批準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上市交易。
根據《商業銀行次級債券發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除了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公開發行以外,次級債也可以私募發行,以私募方式發行,應符合實行貸款5級分類,貸款5級分類偏差小;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于4%等條件。并強調“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商業銀行不得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次級債券。”
《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發行次級債券時,發行人應組成承銷團,承銷團在發行期內向其他投資者分銷次級債券。另外,《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為次級債券的登記、托管機構。
中央財經大學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認為,銀行增資、發債都要經過監管部門許可,吳江農商行的違規行為反映了這家銀行管理上有不規范現象,公司治理水平有待提高,風險控制能力上存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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