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發《通知》規范險資投資債券外部信用評級
摘要:根據《通知》,保險(放心保)資金投資企業(公司)債券的外部信用評級機構,應當符合以下能力條件:一是已經獲得國家相關部門許可的債券市場信用評級業務資質,具有持續經營能力和成熟穩定充足的專業隊伍;二是具有完善的組織結構、內部控制和業務制度,公開披露評級方法和評級程序等信息,已經建立完善的評級基礎數據體系、違約統計體系和評級質量管控體系;三是評級體系運作良好,評級結果具備穩健的風險區分和排序能力,評級報告能夠充分發揮風險揭示作用,跟蹤評級報告發布及時。
保監會近日發布《關于加強保險資金投資債券使用外部信用評級監管的通知》,按照“寬進嚴管”的原則,對險資投資債券使用外部信用評級的行為,作出三個方面的規范。
根據《通知》,保險(放心保)資金投資企業(公司)債券的外部信用評級機構,應當符合以下能力條件:一是已經獲得國家相關部門許可的債券市場信用評級業務資質,具有持續經營能力和成熟穩定充足的專業隊伍;二是具有完善的組織結構、內部控制和業務制度,公開披露評級方法和評級程序等信息,已經建立完善的評級基礎數據體系、違約統計體系和評級質量管控體系;三是評級體系運作良好,評級結果具備穩健的風險區分和排序能力,評級報告能夠充分發揮風險揭示作用,跟蹤評級報告發布及時。
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通知》的發布順應當前保險資金投資需要,填補了監管空白,將對加強保險資金信用風險管理,維護保險機構投資者合法權益產生積極的影響。
該負責人解釋稱,《通知》立足保險機構使用外部評級的角度,按照“寬進嚴管”的原則,主要規范了三方面內容:一是明確了評級機構的服務能力標準。《通知》設定的能力標準,一方面要保證評級服務質量的合理基準,另一方面也兼顧了市場公平競爭的需要,有利于保持市場的穩定性。二是建立行業自律管理機制。《通知》將評級機構納入中國保險業相關協會組織自律管理,并由行業協會組織保險機構,每年對評級機構評級質量進行評價。通過市場化評價機制,督促評級機構提高評級服務質量。三是建立持續性監管機制。《通知》還改變了過去重準入不重監管的做法,建立了評級機構報告制度和持續性能力評估機制,動態監測評級機構服務行為,對不合格機構及時予以市場退出。
(作者: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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