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批準大商所開展焦煤期貨交易
大商所已完成焦煤期貨合約設計和規則制定工作
近日,中國證監會批準大連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大商所)在2011年推出焦炭期貨交易的基礎上,推動焦煤期貨上市。
證監會在批復中稱,焦煤期貨合約的具體掛牌時間由大商所根據市場狀況及各項準備工作的進展情況確定。大商所應當以高度負責的精神,按照“高標準、穩起步”的要求,做好保障工作,確保平穩上市。
同時要求,在焦煤期貨上市后,大商所應當按照服務實體經濟的根本要求,密切關注焦煤現貨市場狀況,有效防范市場風險;加強對焦煤期貨的市場監控,切實履行好交易、結算、交割、監查等重要環節的監管和服務職責;加大市場培訓和機構投資者培育工作力度,積極引進產業客戶。
記者了解到,大商所已經完成了焦煤期貨合約設計和規則制定工作,擬定了較為嚴格的交易、結算和交割制度,論證了保證金、漲跌停板和持倉限額制度等風險控制措施。中國證監會將指導和督促大商所和期貨公司認真做好焦煤期貨上市前的各項準備工作,確保焦煤期貨交易的平穩上市和安全運行。
焦煤期貨上市惠及上下游企業
焦煤期貨上市有利于進一步完善焦煤價格體系,健全焦煤價格形成機制。并為其它煉焦煤提供定價基準,有助于焦煤、焦炭和鋼鐵市場的平穩運行。同時為煉焦煤生產、貿易和消費企業提供必要的避險工具,促進現貨企業的穩健經營,提高自身競爭力。
實際上,在煉焦煤各品種中,焦煤對焦炭生產具有不可替代性,價格具有代表性,是煉焦煤價格的風向標。同時,焦煤市場化程度高,不存在價格管制,生產、貿易和消費企業較多,競爭較為充分,現貨交易流暢,可供交割量較為充足,國家標準明確,檢測較為方便。因此,選擇焦煤作為期貨交易標的較為合理。(朱寶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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