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在跑動中學會以環保贏得未來
訪談嘉賓:李志青(復旦大學環境經濟研究中心副主任)
解放評論:近日發布的第二次全國濕地資源調查結果顯示,全國濕地總面積5360.26萬公頃,與第一次調查同口徑比較,減少了339.63萬公頃,減少率為8.82%。國家林業局副局長張永利說,雖然我國初步形成了較為完善的濕地保護體系,濕地保護率由2003年第一次調查時的30.49%提高到43.51%,但我國的濕地面積還是大幅減少。為什么濕地會越保護越少呢?
李志青:這首先有一個統計上的成因:保護率是按現有濕地面積來計算的,當濕地總面積因各種原因減少后,且保護的重視程度提高后,濕地保護率自然會有所提高,但這不等于就減緩了自然和人類活動對濕地的影響。
濕地主要面臨兩大危害:一是自然衰減。濕地指天然或人工形成的沼澤地等帶有靜止或流動水體的成片淺水區,其中包括在低潮時水深不超過6米的水域,是“地球之腎”。濕地的出現本身有一些自然的形成條件,對特定氣象因素有著較高的依賴性,對相鄰的水體要求也較高。外部環境的變化會造成濕地的自然衰減。
二是人為因素。在直接的影響上,包括污染、過度捕撈和采集、圍墾、基建占用等。在間接的影響上,很多生產和消費過程中所排放的污染物,經過運輸或二次轉化后,形成了有害于濕地的物質。如人類活動造成了全球變暖,而氣溫提高又波及濕地。就此而言,人類活動已經逐步全方位地與濕地系統相交互,并威脅其生存,在此情形下,必須進一步強化“紅線”和“底線”制度,盡最大可能避免這樣的交互。
解放評論:調查還顯示,我國濕地的主要威脅因素增加,影響頻次和面積都呈增加態勢。為什么增加因素主要是基建占用、過度捕撈和采集?這是否說明經濟發展是濕地保護的最大危害呢?
李志青:這與人類社會經濟活動的階段性特性有關。在經濟發展水平較低時,經濟活動以粗放式的生產和消費為主,主要目的是滿足基本的食物生產、初級加工工業生產等。這意味著人們對濕地的威脅也就停留在圍墾和狩獵(滿足食物生產的需要)、污染(滿足初級加工業的生產需要)。由于工業化程度和活動規模有限,人類活動對濕地的威脅程度也相對較低。但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經濟活動的主要方式開始向規模化、集約化方向演進。這意味著,活動的目的不再單單是為了滿足基本的生產和生活需求,而是變得更加復雜和高精尖,其結果是,工業化程度和規模都大幅提高。具體到濕地上,就會出現從原先的低水平“利用”變為直接的“占用”和“高度利用”,再具體些,就體現為“基建占用”,“過度捕撈和采集”。
受新的生產和生活條件驅動,無論是從客觀上,還是市場微觀主體的主觀上,相比自然因素,人為因素和經濟發展對濕地的威脅程度和可能性變得越來越高。這對政府介入濕地強制性保護和治理提出了必然的要求,也使保護有了更重要的價值。
解放評論:中國要實現現代化,必須通過經濟發展打牢物質基礎。但經濟與環境似乎很難兼容,經濟發展會污染環境,保護環境會拖累經濟。當下中國究竟應當將環境保護放在什么位置?
李志青:判斷經濟與環境孰輕孰重的一個基本原則,是看其對社會福利的邊際貢獻:當經濟部門隨著發展水平的提高而不斷降低其對社會福利的邊際貢獻時,環境部門的價值便開始逐步顯現。這是由于,環境部門的邊際貢獻在環境質量長期下降的過程中被逐步推高,譬如,在收入水平提高后,人們普遍開始重視身邊的環境問題便是最好的例證。反過來,在保護環境的過程中,也會出現類似的現象,當環境質量改善到一定程度后,環境部門對社會福利的邊際貢獻又會下滑,進而開始顯現經濟部門的重要性。譬如,在歐洲某些國家,對氣候變化的過度強調也正面臨著來自經濟部門的巨大壓力。所以,最終環境保護究竟應該放在什么位置,很難得到統一的答案,不同國家、不同發展階段往往會有不同的答案。
具體到我國,經濟快速增長30多年,社會整體福利水平也隨之大大提高,與此同時,隨著環境問題的凸顯,經濟的繼續高速增長對于福利水平的邊際影響實則已在逐步減弱,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則在大大提升。就當下中國來說,加大環境保護力度,顯然更可以拉小經濟和環境兩部門間在邊際貢獻上的差距,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相比GDP之上的發展模式,為環保釋放更多空間的發展模式,將會取得更好的福利效果。
解放評論:有一個說法聽上去似乎挺有道理,就是既然經濟發展會破壞環境,就不該用市場或經濟的方式來保護環境。對于“地球之腎”,應如何保護?
李志青:不能把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截然對立起來,更不能說市場機制不能在環保中起作用。恰恰相反,保護環境采取怎樣的技術、政策、制度,到底還是要看,究竟是否沿用了最符合市場原則的“治理”方式來保護環境。事實上,在諸如濕地的環境保護問題上,市場主體固然有一定的盲目性和外部性,但總體上也會朝著理性的方向發展。什么是理性的發展方向呢?就是在成本收益的比較基礎上做出最終的選擇和決策,在知曉了濕地的重要生態價值之后,破壞的成本和代價顯然會比保護來得更高。對此,政府應該做的就是,還原出所有的成本,包括濕地的保護紅線和底線標準,濕地利用的經濟成本和法律成本,然后將這個標準和成本交給市場,讓市場的價格機制來配置市場資源,決定如何合理開發利用濕地資源,如何保護和修復濕地以及如何進行濕地的生態補償,等等。此外還要強調,濕地保護要盡可能地避免利益部門化,保護局部化的趨勢,要將濕地納入到整體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框架中,而不是與生態文明和生態環境的其他領域相割裂,否則,可能會有違濕地作為生態系統有機組成部分的系統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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