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邇:互聯網企業應該如何“抄襲”
抄襲,無疑是當下國內互聯網最熱門詞匯之一。先是網易指責騰訊新發布的騰訊新聞iPhone客戶端2.0版本抄襲了網易新聞客戶端,與騰訊打起了口水仗;可有意思的是,不到兩天網易又從“原告”變成了“被告”,被大眾點評網指責抄襲其產品。
雖然國內互聯網產業一派欣欣向榮,各種軟件和移動互聯網應用層出不窮,但作為普通用戶大家都有一個共同的感受——產品與應用雖然多,但雷同的更多,往往是一個新的互聯網產品和應用出來之后,馬上就會出現無數個模仿者,當然很多時候會被冠上“微創新”的帽子,可事實上更多的是除了模式一樣之外,許多產品甚至連界面設計也幾乎一樣。
現在,網易指責騰訊抄襲,大眾點評網指責網易不正當競爭,作為非專業人士我們無法去判斷誰對誰錯,但熟知中國互聯網歷史的人都知道,中國互聯網商業模式一直被譏為“C2C”模式——Copy to China(復制到中國)。了解騰訊歷史的人其實也都知道,小企鵝最初的原型是OICQ,模仿的正是ICQ,如果說每個企業都有原罪,抄襲是互聯網企業發展的一個必經階段,那在十年前我們可以認同這樣的說法,但今天騰訊已經是一家市值超過300億美元的國際知名互聯網企業,為什么還會屢陷“抄襲門”呢?為什么除了網易外,酷狗、盛大、UC等也都指責騰訊抄襲呢?
姑且不論這些指責是真是假,但從中我們可以看出中國互聯網的惡劣生態——大企業贏家通吃,市場流行什么就做什么,形成一個個獨立封閉的網絡生態;小企業在創新中艱難前行著,卻要時時面對大企業無情的“抄襲”,創新得不到保護,知識產權得不到尊重,或許這就是中國互聯網有了百度、騰訊之后,就誕生不了Facebook和Pinterest,“中國twitter”也只能出生在新浪的根本原因所在了。
為什么互聯網創新幾乎都誕生在美國?為什么美國每過十年就會出現一批像微軟、Google、Facebook這樣劃時代的公司?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在美國,不論是Google這樣的巨頭,還是Facebook這樣的新貴,在嚴格的知識產權法規面前,保留了一個商業道德底線,他們不會偷偷摸摸去模仿中小企業的創新產品,他們“抄襲”的唯一路徑就是高價收購,讓創新的價值得到充分體現。
因此,中國互聯網產業要健康發展,互聯網大佬們就應該多向以美國為代表的海外同行學習,帶頭呵護創新環境,營造良性競爭秩序。任何一個公司都不能靠一項技術打天下,都有借鑒“抄襲”別人的需求,但我們至少應該做到抄亦有道,當需要“抄襲”大企業的技術,可以采取相互授權或購買專利的辦法;當“抄襲”對象是中小企業時,可以直接把公司買下或是投資參股;而當“抄襲”對象是海外企業時,也應該有足夠的本地化創新,而不能只是簡單的“C2C”。
當然,中國互聯網企業抄襲成風,除了企業文化之外,另外一個關鍵原因還在于抄襲成本太低,甚至是無成本,在法制不健全的環境下,常常是以口水仗了事。所以,我們在希望互聯網企業自律的同時,也希望監管部門能盡快完善中國互聯網的法律法規,用法律捆住企業的貪婪,為中國互聯網產業發展營造一個良好的創新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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