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獨生子女能繼承全部遺產嗎? 法官:有套路
作為港劇的“死忠粉”,你一定熟悉它的套路。富豪老爸寵愛小兒子,大兒子心生惡念,害死親爹后,再陷害親弟,設法獨吞了家產。獨吞家產就這么容易?
?近日,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遺產糾紛案,審理法官很認真地說:親人的遺產怎么繼承,那都是有套路的,可不是像電視劇里演的那樣。
父母過世后,獨生子女能繼承全部遺產
答案:不一定!
小芳是家里的獨苗,祖父母、外祖父母在2000年相繼去世。2015年,她的父母也因病過世。作為獨生子女,小芳全部繼承了她父母留下的遺產。同是獨生子的狗蛋在遺產繼承時,就沒那么順利。2013年,狗蛋的父母因車禍早逝,但當時他的祖父母還健在,兩位老人也沒說放棄繼承兒子的遺產。所以,麻煩就來了。
狗蛋的父親狗剩名下有一套房產,那么這份遺產(房產)就是由狗蛋、狗蛋的祖父、祖母平均分,也就是狗蛋只能繼承1/3。如果說,之后狗蛋的祖父、祖母也去世了,那當年他們繼承的2/3的房產將有狗剩的兄弟姐妹繼承。也就是說,這部分遺產已經跟狗蛋沒啥關系。
說法: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繼承遺產有個法定順序。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另外,這里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所提到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建議:
想要獨生子女順利繼承父母的遺產,就是父母在生前要立好遺囑,而且一定要對遺囑進行公證。對于房產,為避免麻煩,也可將房子在生前過戶給子女。
子女誰照顧老人多就能多分
答案:能的!
李伯跟張姨婚后生育三個孩子,李伯2009年去世,張姨2015年去世。兩人留下了三套價值相當的房產。李伯去世時并沒留下遺囑,其繼承人張姨和仨孩子也沒對他遺產進行分割。張姨去世后,他們的仨孩子經過協商,各繼承了一套房產。
在分遺產時,隔壁老王家可就鬧騰多了。老王家四個孩兒,老伴走得早,老王退休后一直跟三兒子住一起。早年經商的老王持有一家公司的股份,老王去世后,他的三兒子提起繼承訴訟,要求多分老王的財產。最終法院判決,三兒子繼承40%的股權份額,其他子女每人繼承20%的股權份額。
說法:
依照《繼承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同時第三款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再婚家庭,遺產只歸再婚子女
答案:不一定
趙伯跟孫姨再婚,婚后有一個女兒。趙伯與前妻還有一個兒子。趙伯在離婚時,兒子未成年,由對方撫養,趙伯每月支付撫養費直到兒子成年。趙伯跟孫姨今年80多歲,想著百年之后,把財產都留給女兒。在咨詢了律師之后,趙伯了解到,像他這種情況,女兒并不是唯一繼承人,他與前妻生的兒子也是自己的法定繼承人。
如果沒有遺囑,趙伯百年后,按照法定繼承,孫姨和他們的女兒,還有他跟前妻生的兒子都可以繼承他的遺產。若二老立下遺囑并進行公證,表明房產由女兒個人繼承,就能夠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財產。
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也就是說,父母婚姻關系的解除和家庭的解體,對于離婚父母和其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沒有影響的。父母離婚后,由一方撫養的子女與另一方的父母子女關系依然存在,依然有權繼承其遺產。
非法定繼承人,能不能享有繼承權
答案:可以
鐵軍生前買了一套別墅,當時他的妻子已經過世。鐵軍的兒子年輕時就被他趕出家門,多年不來往。而今,鐵軍一直由侄子來照顧。鐵軍在2016年年初立下遺囑,說明在他百年之后,該別墅由其侄子繼承,并進行了公證。鐵軍百年之后,他的這套別墅將歸他侄子所有,而不是他的兒子。
說法: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分為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扶養協議三種繼承方式,當繼承開始后,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只要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系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法定無效的情況發生,則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辦理。
遺囑有以下五種形式: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錄音遺囑、公證遺囑。任何一種形式的遺囑,只要是依法而立,都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公證遺囑是所有的遺囑形式中法律效力最高的一種。
另外,《繼承法》還規定,這兩種人雖然不是法定繼承人,但依然可以分到遺產。一是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二是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
■名詞解釋
啥是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如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概念中,遺產也可以分為積極遺產和消極遺產。所謂積極遺產,就是指死者所留下的具體物質財富或者與經濟利益有聯系的民事權利,比如房產、現金、存款、債權等。而消極遺產是指死者留下的具有財產內容的一些義務,比如債務、稅款等。
權利和義務是相輔相成的,繼承了財產,也就意味著需要同時繼承債務。
特別鳴謝: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李銀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