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06 08:07:00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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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理財產品被誤導,產品收益率被夸大,遭遇亂收費……今后,這些問題將受到約束。昨日,銀監會表示,我國首部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規定《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指引》(下稱《指引》)已于8月30日發布。這是我國首部專門針對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而制定的法規。
不得誤導銷售金融產品
此前,我國沒有針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本立法,銀監會曾出臺一些有關銀行業產品和服務的監管制度,但都散落在各項監管制度之中,沒有專門的規定。
銀監會表示,此次公布的《指引》填補了國內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方面的空白。《指引》針對銀行服務制定了“八項禁止性規定”,其中五條是針對近期消費者反映比較集中的購買理財產品時被“忽悠”的問題。
《指引》規定,銀行不得主動提供與消費者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產品和服務,不得在未經消費者授權或同意的情況下向第三方提供個人金融信息,以及不得向消費者誤導銷售金融產品等。
例如,去年底發生的華夏銀行(600015,股吧)理財產品風波中,因從華夏銀行上海嘉定支行購買的“中鼎財富投資中心(有限合伙)入伙計劃”理財產品到期無法兌付,投資者前往華夏銀行維權。而華夏銀行則稱,該產品并非該行理財產品也非銀行代銷,而是該支行理財經理私自出售。此次“飛單”事件,即屬于誤導銷售,最終以客戶與擔保公司簽訂轉讓協議,并拿回全部本金而告終。
根據銀率網今年3月發布的報告顯示,在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時,有超過三成的消費者經歷過誤導現象。有30%的消費者表示,銀行在銷售理財產品過程中未進行任何風險揭示;在銀行代銷的產品中,將保險(放心保)當做銀行理財產品誤導銷售的比例達39.42%。
不得夸大相關產品收益
此外,《指引》中還規定,銀行不得在營銷產品和服務過程中以任何方式隱瞞風險、夸大收益;不得在格式合同和協議文本中出現誤導、欺詐等侵害銀行業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條款。
近期發生的泛鑫保險案中,上海銀監局發現有4家銀行共10名客戶經理存在不同程度向客戶私自推介泛鑫理財產品的行為。泛鑫保代公司承諾給客戶年化收益率達到8%到10%,并以高傭金吸引銀行客戶經理私下售賣,最終其實際控制人陳怡因資金鏈斷裂而“跑路”。
據悉,消費者可依據《指引》,對上述誤導銷售、夸大收益等侵害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為和相關人員進行檢舉和控告。監管部門對經查實的侵害銀行業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銀行將采取必要的監管措施,督促其糾正;而對于消費者認為未得到銀行妥善處理的投訴,監管部門將進行協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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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理財產品等成糾紛多發領域
銀監會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局長劉元上周在銀監會金融知識宣傳服務月活動期間表示,目前消費者和銀行在信用卡、理財產品等服務領域容易產生糾紛。這其中既有消費者對銀行產品了解不夠的原因,也有部分銀行對消費者沒有充分告知相關信息及投資風險。
他表示,有些消費者對信用卡如何收取年費、還款期限、如何罰息等并不完全清楚,造成有時即使全額還款仍被罰息,由此產生糾紛。“銀行銷售的很多理財產品是帶有投資的性質,當消費者不了解風險的時候,他所知道的只是收益”,他說,“一旦產生風險,就容易發生糾紛”。
對此,此次《指引》也規定,銀行應積極主動開展銀行業金融知識宣傳教育活動,通過提升公眾的金融意識和金融素質,主動預防和化解潛在矛盾。目前銀監會正在全國開展為期一個月的“金融知識進萬家”活動,從個人貸款、信用卡、借記卡、銀行理財、非法集資等八個方面向公眾普及金融基礎知識。
銀行服務八項禁止性規定
不得在營銷產品和服務過程中以任何方式隱瞞風險、夸大收益
不得在格式合同和協議文本中出現誤導、欺詐等侵害銀行業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條款
不得主動提供與銀行業消費者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產品和服務
不得在未經銀行業消費者授權或同意的情況下向第三方提供個人金融信息
不得向銀行業消費者誤導銷售金融產品
不得隨意增加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
不得無故拒絕銀行業消費者合理的服務需求
不得在服務中對殘疾人等特殊銀行業消費者有歧視性行為
(沈瑋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