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25 06:48:00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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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30日,結合當前國內民眾普遍關注的“校長開房”、“強奸猥褻”等事件,廣西上思縣人民法院邀請中小學生到法院觀摩案件的庭審,提高他們的守法、維權意識。圖/IC
昨日,最高法刑一庭庭長在回答記者關于云南官員強奸幼女案的提問時表示,對于未成年人的精神損害應該賠償,但需要證據。
周峰表示,這次《意見》第31條,對被告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范圍內有個明確的規定,對未成年被害人進行康復治療所支付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等合理費用是要進行賠償的。
周峰強調,性侵案件往往身體受損的幾率遠遠小于心理和精神受到的傷害。心理和精神受到的傷害對幼女來說往往是終身的。如果是心理重度抑郁需要精神康復的治療費用,也應該包括在內。
周峰表示,這個案件被害人及其親屬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但是未向法院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其所受經濟損失,所以一審未支持其相關的訴訟請求。我們審理案件是講究證據的,光說要求賠償,但是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據,否則的話法院確實很難支持。
■ 進展
受害女孩將做心理健康鑒定
據新華社電 昨日下午,記者從云南大關官員強奸幼女案受害人家長處獲悉,受害的女孩將被家長帶往昆明進行心理健康鑒定,決定是否需要接受精神和心理方面的專業治療。
8月24日,云南省昭通市大關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主任郭玉馳將4歲幼女擄至家中實施強奸。據受害人家長介紹,該事件對女孩的心理產生極大的負面影響。
“由于家庭經濟條件限制,此前并沒有考慮讓孩子接受心理方面的專業評估和康復治療。”受害人家長說。
受害人代理律師、云南冰鑒律師事務所律師陳維鏢介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中明確,對未成年人因被性侵害而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康復治療費用應該包括身體和精神診治所支出的費用。
陳維鏢介紹,受害人家長將在昆明市選擇有資質的醫療機構,視鑒定情況決定受害女孩是否需要心理治療,以及如何制定治療計劃。
據了解,在一審判決中,法院并沒有支持受害人家長提出的民事賠償請求。該案件一審判處郭玉馳有期徒刑5年,目前,案件已被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大關縣法院將另行組成合議庭擇期開庭審理。
■ 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4日公布了3起地方法院審理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例,包括強奸、猥褻未成年人的幾種典型犯罪形式。
團伙強迫未成年人賣淫致死
2010年6月至10月,被告人王佳佳分別伙同鄒雨、王夢云等人共謀強迫他人賣淫,先后將被害人王某(女,時年16歲)、周某某(女,時年18歲)、張某某(女,時年20歲)、王某某(女,歿年17歲)騙至廣東河源市,采用毆打、恐嚇、逼寫欠條、拍裸照等方式強迫上述被害人賣淫。
其間,17歲的王某某一直拒絕賣淫,并給家人發短信求救被發現,王佳佳等人用衣架、橡膠棍、皮帶等工具毆打王某某,并采用罰跪、潑冷水等方式虐待王某某。王某某因創傷性休克而死亡。
強迫賣淫期間,王佳佳等人還扣留了四名被害人的手機,從張某某處劫取現金500元,并從張某某銀行卡內取款8400元,從王某某的銀行卡取款1300元。
法院認定王佳佳犯強迫賣淫罪、搶劫罪,決定執行死刑。經最高法院復核核準,王佳佳已被執行死刑。
男子一月誘奸三小學生
2012年4月27日,楊宗樑在浙江海鹽縣將上學途中的張某某(女,時年11歲)誘騙上其駕駛的貨車,然后以送張某某上學為由,將張某某騙至一桑樹地實施奸淫。同年5月23日,楊宗樑在重慶萬州區對上學途中的何某某(女,時年7歲)謊稱何某某的母親出了車禍,將何某某誘騙至一窩棚內實施奸淫。
同月28日,楊宗樑在重慶市萬州區對上學途中的羅某某(女,時年9歲)謊稱自己是小學教師,以讓羅某某幫忙拿表冊為由,將羅某某誘騙至一廢棄房屋內實施奸淫。
法院認定,楊宗樑奸淫幼女多人,且曾因奸淫幼女罪和強奸罪分別被判刑九年和八年,系累犯,刑滿釋放后不足半年即又實施奸淫幼女犯罪,應從重處罰,認定楊宗樑犯強奸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被告人楊宗樑限制減刑。
借口測試體能猥褻三兒童
2012年12月30日下午,被告人關天翼以給被害人王某(女,時年13歲)測試體能為由,將王某騙至北京市某小區住宅樓頂層處,對王某進行猥褻。
今年3月3日和10日,關天翼又以給被害人倪某(男,時年12歲)和谷某(男,時年11歲)測試體能為由,分別將兩人騙至北京市某小區住宅樓進行猥褻。
法院認為,被告人關天翼為尋求性刺激,對一名女童和兩名男童實施猥褻,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關天翼猥褻多名兒童,情節惡劣,應依法懲處。關天翼當庭表示認罪,依法可對其酌定從輕處罰。據此,依法認定被告人關天翼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記者 邢世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