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地養殖場排污23年 動物糞便露天堆放
□記者段偉朵通訊員曾哲
9月27日上午10時,省政府新聞發布廳召開環境公益訴訟新聞發布會,發布我省第二起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也是第一起由檢察機關支持起訴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劉寶通報案件受理情況,洛陽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劉志強通報了檢察機關支持起訴情況。
【事件】河道排污23年多次責令整改無效
1993年起,關某在孟州林場東南部建了個小養殖場,沒辦啥執照,更沒有辦理環評手續、建設污染治理設施。2009年1月17日,關某的養殖場幾經發展,注冊成立輝鵬合作社,目前存欄生豬5000余頭。
發展壯大了,養殖場相應的排污量也開始增多。然而,養殖場的廢水處理依然“原始化”,部分廢水經水泥沉淀池簡單沉淀后經二道河進入黃河;另一部分直接排入無防滲措施的滲坑。更重口味的是,養殖場動物的糞便露天堆放在墻外無任何防滲措施的滲坑,沒有任何無害化處理措施。
據省政府規劃,關某地處孟州林場東南部的養殖場屬于二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2013年,環保部門先后兩次向該養殖場下發《環境違法行為期限改正通知書》,要求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拆除影響飲用水源地的養殖建筑設施,消除污染,恢復地貌,但該養殖場依然“我行我素”。
今年中央環保督察組在我省督察期間,有群眾將這個養殖場威脅吉利區飲用水源地的情況進行了舉報。此外,檢察機關接到該問題反映后,將該案列為掛牌督辦案件。
【進展】公益組織振臂一呼為環境“維權”
誰來為黃河、林場、飲用水安全的環境問題維權?今年9月19日,河南省企業社會責任促進中心作為原告,向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訴狀,將洛陽市吉利區輝鵬養殖專業合作社、關某、河南省國有孟州林場告上法庭。
原告請求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擔以下責任:1.立即停止實施排放污水、臭氣、糞便等侵權行為;2.排除危害,拆除養殖場所和設施,或承擔相應代履行費用;3.消除已造成污染,平整土地,或承擔相應代履行費用;4.承擔原告律師費、調查費等10萬元。
洛陽中院當日作出立案決定,并下達案件受理通知書。此案是我省法院受理的第二起由本省公益組織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案,首起案件是6·19非法轉運傾倒汞觸媒危險廢物公益訴訟案。
就在原告遞交訴狀的同日,洛陽市人民檢察院也向洛陽中院遞交了《支持起訴意見書》,對社會責任促進中心提起的訴訟予以支持。
劉志強介紹,在環境公益訴訟中,原告是社會環保公益組織,調查取證時面臨證據難以獲取、難以固定等困難,需相關機關的參與。本案中,洛陽市人民檢察院對原告的起訴進行支持,就可以有效發揮組織優勢和專業優勢,有利于原告訴訟權利的行使及案件審理的順利進行。
劉寶介紹,從公益訴訟的價值來看,具有顯著的預防性,同時兼具補救功能。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并不要求一定有損害事實發生,只要能根據有關情況合理判斷可能使社會公益受到侵害,即可提起訴訟?!澳壳叭珖秶鷥拳h境公益訴訟的總體數量并不是很多,但影響力不小。公益訴訟案件能起到指引作用,具有引領性,對公共利益進行保護?!?/p>
名詞解釋
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即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民事公益性訴訟,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或者不作為,使環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將遭受侵害時,法律允許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為維護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