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17 08:29:00 來源: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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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際仁資料圖。
今年60歲的葉際仁原系溫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所涉濫用職權發生在其任溫州市副市長期間。
一個“菜籃子”,撂倒一批官員。昨日,浙江省臺州市中院對溫州“菜籃子”窩案所涉最后一名、也是級別最高的官員作出一審判決,法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溫州市原副市長葉際仁有期徒刑3年。
對這一判決,葉際仁當庭喊冤。家屬認為葉際仁無罪,表示要上訴。
令家屬意外的是,在7月的第一次庭審后,他們向法庭提交一份有利于葉的新證據,原以為本次開庭是對該份證據質證,孰料卻是直接宣判。
律師:未質證卻直接宣判
昨日上午9點,頭發花白的葉際仁被帶入臺州市中院審判庭,他向旁聽席掃視良久,發現并沒幾個親屬向其揮手。葉的女兒稱,有120個席位的審判庭第一次庭審時給了家屬50張旁聽證,但本次通知開庭時卻只同意給10張,另外的旁聽席要用于“警示教育”,最終只有葉的哥哥及兒子和媳婦得以旁聽,另有葉的不少親屬在法庭外排成長龍等待,未能進入庭審現場。
在法官宣讀判決書時,葉的辯護律師以未收到法庭書面通知為由要求退庭,未獲法庭準許。“我本來是來開庭質證的,未質證卻直接宣判,要求退庭就是表達我的不滿態度”,辯護律師對南都記者稱。
今年60歲的葉際仁原系溫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卷入到“菜籃子”窩案中所涉濫用職權是其任溫州市副市長期間。
1998年,時任溫州市蔬菜公司董事長的應國權,主動聯合溫州市食品公司、市肉聯廠組建成菜籃子“航空母艦”———溫州菜籃子集團有限公司。
然而,從2003年起,應國權以改制為名,成立了一個與溫州菜籃子集團有限公司容易混淆的名稱———溫州菜籃子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菜籃子發展公司”),其中國有占了20%股份,管理層與職工等占有80%股份,應隨后將其兒子安排過去擔任負責人。
因為改制未照顧到“菜籃子”老職工的利益,應國權長期遭到一些老職工的舉報,包括挪用公款、違規用地和侵吞國有資產等情況。
舉報得到浙江省層面重視。2010年5月22日,應國權被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菜籃子集團原副總經理何永蓮等15人,分獲有期徒刑13年至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不等。
“菜籃子”窩案背后所涉官員也被進一步深挖,溫州市政府前副秘書長馮鳴、市府辦城建處前副處長湯頤和均已被判刑。
葉際仁是所牽涉的級別最高者。2011年3月15日,時任溫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的葉際仁被“雙規”,至2013年7月10日才進入一審。
用地會議紀要:內容被改動
所涉幾名官員均與老員工所舉報的違規用地直接相關。此前消息稱,2004年,應國權以菜籃子集團的名義申請到婁橋鎮征地,獲得溫州市政府劃撥土地460畝,每畝價格僅10多萬元,而當時同類地段的土地價格已達100多萬元。舉報信中直指,在婁橋鎮地塊的批地過程中,葉有瀆職的行為。
臺州市中院在昨日的判決中稱,葉際仁在任溫州市副市長期間,因城市規劃需要于2003年11月14日下午主持召開市政府專題會議,研究溫州菜籃子集團公司外遷問題。馮鳴、湯頤和、應國權和何永蓮(均已判刑)以及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會議。會議經研究并由葉際仁拍板決定,將菜籃子集團公司及其所屬企業外遷集中安置在溫州市甌海區婁橋鎮,建設規模約800畝至1000畝。
這本是一項正常的行政決策,但之后卻走向另一個方向。法院判稱,會后,應國權找到葉際仁,要求出臺的會議紀要中將安置用地主體菜籃子集團公司直接改成菜籃子發展公司。葉際仁在明知菜籃子發展公司系應國權等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有別于國有獨資企業菜籃子集團公司,不具備劃撥用地主體資格的情況下,仍同意應國權的要求,并要求馮鳴抓緊落實。經葉際仁授權,馮鳴于2003年11月25日簽發了市政府專題會議紀要,違背11月14日專題會議決議內容,將外遷安置用地主體由菜籃子集團公司更改為菜籃子發展公司。菜籃子發展公司據此獲得位于甌海區婁橋鎮的兩個地塊,面積325.065畝。
經評估,菜籃子發展公司所獲取的國有劃拔土地,總價值32898萬元,扣除土地出讓金、已繳納的土地征用款及菜籃子集團公司所占20%的國有股份,葉際仁等人的行為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1578.8萬元。
修改紀要:是“明知”還是“不知”
檢方在此前的指控中稱,葉際仁在擔任副市長期間,明知應國權等自然人控股的菜籃子發展公司不符合安置用地的條件,仍利用職權同意改變會議紀要內容,并授權馮鳴簽發紀要,后又在相關文件上簽署意見,致使菜籃子發展公司替代菜籃子集團公司的建設主體和用地主體,當溫州市國土局、審計局對該用地主體提出意見后未及時予以糾正,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達11578 .8萬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
對于葉的“明知”,法院在昨日的判決中專門作出說明稱,經查,葉際仁從偵查到起訴階段,均承認明知菜籃子集團和菜籃子發展公司區別,用后者代替前者成為用地主體將會造成國有資產大量流失,仍授意同案犯馮鳴篡改會議紀要內容,并令其抓緊出臺該紀要,以及在菜籃子發展公司后期向國土部門申報用地指標和用地項目時簽發同意,足以證明葉授意馮篡改專題會議紀要的事實。
在此前的庭審中,葉際仁就大喊冤枉。其辯護律師稱,對于紀要的修改,湯頤和的上級———溫州市政府副秘書長馮鳴否認知情,而葉際仁更不知情。
對葉的追究只是涉及濫用職權,并未涉及受賄。葉的家屬對南都記者稱,除了指控葉際仁濫用職權以外,檢察院還曾指控其涉嫌受賄,葉際仁在此前的庭審中也稱,在被提審時,曾因被調查100來萬元的經濟案子,精神壓力很大,他一門心思想把受賄指控去掉,所以默認濫用職權罪,后檢方將受賄案值降到了14萬元,主要是葉的房子在裝修時,沒有付給朋友錢,這一指控在正式庭審時也被取消。
其家屬亦稱,葉沒有被指控受賄,沒有實際利益,葉何須濫用職權?家屬認為,如果行政行為中有疏忽,追究其行政責任,家屬可以理解,但被追究刑事責任無法接受。
爭議:違規撥地究竟有無損失
對于涉案劃撥土地給菜籃子發展公司,是否就會造成損失,臺州市中院在昨日的判決中稱,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一種財產權,有相應的權益價格,現行法規政策允許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經批準,并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轉為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并進行流轉,其價值參照市場出讓價值扣減土地轉讓金的方式評估劃撥使用權價值。
根據溫州市國土部門文件,土地出讓金按標定地價的40%收取,余下60%歸用地主體使用,因而本案評估直接經濟損失于法有據。法院稱,涉嫌土地被違規劃撥給無用地資格的菜籃子發展公司,在立案時尚未收回,致使國有資產流失。
對此,葉的辯護人則認為,劃撥土地不得改變用途,無論劃撥給個人還是私營企業,只要用途符合國家設定的公益性目的,就可以劃撥;劃撥土地始終是國家財產,土地跟著項目走,不會成為任何人的自有財產。
葉的辯護人還向記者提供一份溫州市國土局2005年的文件。文件中稱,菜籃子發展公司在項目上報中,沒有通過浙江省國土廳的預審,該局擬對所涉地塊采取掛牌出讓,并要求競拍者具有蔬菜批發經營資質。
辯護律師認為,此前檢方證據邏輯鏈條認為,因為葉同意將原本劃撥給菜籃子集團的土地,明知其改為菜籃子發展公司,仍在修改會議紀要后同意,從而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但這份在紀要一年多之后的文件經過阻隔證明,并未因葉發出改后的紀要,土地就到菜籃子發展公司手中,尚需掛牌出讓,因而追究葉的濫用職權罪無據。
此前律師也對負責土地評估的評估報告提出質疑,稱有一個名叫“吳長杰”的,實為湖南省岳陽市國土局在職官員,既未實際參與評估,也不具有執業估價師的資格。臺州中院在昨日的判決中,未提及上述者,只稱評估師張忠明、張正寶系依法取得注冊的中國土地估價師,并經該公司聘用,上報浙江省土地估價師協會年檢注冊。法院也解釋稱,該土地評估師張正寶雖系寧波經緯房地產評估咨詢公司董事,但其系在溫州正信房地產估價執業,故具有土地估價資格。
法院:考慮挽回損失從輕判決
在此前的庭審中,葉際仁稱,此前的供述是迫于紀委和偵查人員共同參與紀委辦案時,誣陷其受賄百萬余元的壓力,強迫其認定授意馮鳴篡改專題會議紀要,屬誘供,辯護人亦認為受到威逼、誘導和違背意愿按照辦案人員的要求編造的口供不能作為定案證據。
臺州市中院在昨日的判決中稱,葉際仁在偵查階段的7次供述及自我交代,以及在起訴階段對濫用職權事實均供認不諱,且在起訴階段提審時,明確回答偵查人員是文明辦案,未對其刑訊逼供、指供、誘供,庭前的供述是自愿交代,且有多處親筆補正,自書材料也是偵查人員無法對其誘供能取得,表明其有意見表達自主權,且葉及辯護人未向法庭提供涉嫌非法取證的人員、時間、地點、方式、內容等相關線索或證據,因而認為其庭審翻供和辯護人所認為違法取證理由不成立。
在此前的庭審中,葉的辯護人還申請同案犯馮鳴和證人應國權等人及注冊土地估價師張正寶、張忠明出庭作證,但法院認為,馮鳴、應國權均已經法院科以刑罰并生效,土地評估報告系有資質的法定機構做出,評估人員具有土地估價資格,因而認為沒有必要通知上述人員出庭。
法院在判決中雖認定上述事實,認定葉際仁構成濫用職權罪,但同時認為,鑒于本案在立案后追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挽回國家直接經濟損失等具體情節,對葉際仁可酌情從輕處罰。相關法律規定,濫用職權的刑期為3-7年,法院一審按最低檔判處葉有期徒刑3年。
對于這一“從輕”,葉際仁并不“領情”。在法警攙扶著勉強站起聽完判決被帶出法庭時,葉際仁情緒激動地舉起雙臂,面向旁聽席大喊冤枉,并稱“這是嚴重的迫害”。葉的家屬表示,他們堅持認為葉際仁無罪,對這一判決將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