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產商為協調土地項目,先后給寧陵縣原縣委書記李某某送130萬元。一審法院以行賄罪判其緩刑,該房產商以其任職浙江某社區居委會主任、給社區經濟做出貢獻等為由請求輕判。5月23日,記者從南陽中院了解到,法院已二審審結該案,認定該房產商的行為構成行賄罪,但判決免予對其刑事處罰。
房產商趙某某家住浙江省東陽市某鎮,是該鎮一社區黨支部書記和社區居委會主任。根據指控,被告單位河南某房產公司在寧陵縣開發京澤花園建筑項目過程中,該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被告人的趙某某,曾讓時任寧陵縣縣委書記的李某某在其公司施工中,幫助解決違規問題,先后向李某某行賄共計13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130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單位行賄罪。被告人趙某某作為直接責任人,應負刑事責任。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一審宣判后,趙某某以其系浙江省某社區黨支部書記、居民委員會主任,對社區經濟發展做出了較大貢獻,深受群眾信任和擁護等理由,請求給其繼續為社區群眾服務的機會。二審法院最終做出上述判決。(記者 韓景瑋 實習生 張培培 通訊員 楊正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