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網訊(記者 張亮)6月1日凌晨三點半,信陽市委外宣辦通過其官方微博“信陽外宣”發布了對“干尸兒童”事件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意見,18名相關責任人被處分。
2015年4月28日,一則名為《信陽救助站13歲小孩活活餓死,尸體成“干尸”》的帖子出現在網上,隨后多家媒體轉載和評論,在社會上引起強烈反應。4月29日,信陽市委市政府召集紀委、政法、宣傳、檢察、公安、民政等部門,就“救助站男孩死亡”事件做出安排,成立由市紀委、市檢察院、公安局、衛生局等部門組成的聯合調查組,要求迅速查清事實,依法依紀嚴肅處理。當天,聯合調查組展開全面調查。截止5月29日,已完成司法醫學鑒定、調查和處理。
相關部門責任及對責任人處理情況:
(一)信陽市救助站接收王志強期間,在接收、托養、治療等環節存在沒有進行指紋采集,沒有及時安排送醫和發布尋親公告等管理上的失職行為。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救助站綜合業務股股長蔣燕偉撤職處分,救助站工作人員龔志強記過處分,信陽市救助站站長李明撤職處分,給予信陽市民政局分管救助站工作的副局長胡海峰行政警告處分。
(二)五星派出所和浉河區公安分局在接到刁秀反映其子失蹤的報警后,信息采集錄入不及時,也沒有向轄區派出所通報警情等,工作上存在失職行為。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給予浉河公安分局五星派出所民警鄧強行政記過處分,副所長杜松柏行政警告處分,給予浉河區公安分局案件偵辦大隊四中隊原指導員李明輝行政記過處分,給予浉河公安分局副局長劉高峰行政警告處分。
(三)老城派出所在接警并找到王志強后,沒有對王志強進行采血和信息比對,也沒有嚴格按照規定安排王志強在派出所滯留24小時,直接將王志強送往信陽市救助站,工作上存在失職行為。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給予老城派出所民警黃鳳陽行政記過處分,老城派出所所長陳益書行政警告處分。
(四)信陽市110指揮中心在接到浉河公安分局民警詢問市區內有無失蹤人員情況時,接警員在沒有查尋處警記錄的情況下,直接回答不知道,失蹤人員信息沒有互通共享,工作上存在失職行為。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給予信陽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民警樊陶、馬婧行政記過處分,主任陳功利行政警告處分,給予信陽市公安局分管領導何祥松行政警告處分。接警員王蕾予以辭退。
(五)在王志強第二次入院時,信陽市第一人民醫院沒有對王志強進行必要的病因檢查和有效治療,工作上存在失職行為。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信陽市第一人民醫院急診科醫生彭振、吳波記過處分,急診科主任劉斌警告處分。
(六)責成信陽市民政局、市公安局領導班子寫出深刻檢查,對存在的管理和工作上的問題進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