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7月18日訊 “說好提供十個‘小姐’,結果一個人影都沒有!”
思明區一家夜總會竟拿著色情服務協議,狀告“媽咪”芳芳(化名)違約,說她沒按約定讓小姐上門,還請求法官判“媽咪”還錢并賠償違約金。真是大千世界,無奇不有!
這樣的協議,受不受法律保護?近日,思明區法院開庭審理了這場與“小姐”有關的特殊官司。
夜總會招人參考月薪上萬元
原告是一家餐飲公司,經營一家RTV,名義上是一家歌舞娛樂場所,其實是一個夜總會。
導報記者昨日上網搜索發現,這家夜總會從去年開始,就在網上打出“招聘女公關”的廣告,聲稱“參考月薪12000元至20000元”,而且,“收入上不封頂”。
招聘方還介紹,當上“女公關”后“小費多,500元至1000元小費為主,客人闊氣的上萬”。盡管如此,該公司還是沒有招到足夠的“女公關”。
于是,去年7月份,該RTV因“小姐”緊缺,生意不夠火爆,特意找“媽咪”芳芳求助。
據了解,芳芳在色情服務行業有一定的名氣,不少夜總會的人都說“她旗下小姐多”。
“媽咪”簽約承諾給十個“小姐”
去年7月13日,雙方經過協商,簽訂了一份特殊的《合作協議》,協議約定,芳芳負責組織“不低于10名公關服務人員”到該RTV“服務”。
雙方還約定,合作期限自簽約日起,直到芳芳完成300萬元的業績為止。事后,雙方都承認說,這10名“公關”實際上就是色情服務人員。
當時,夜總會為“吸引人才”,還同意補償芳芳“進場補償款30萬元”。這筆錢分兩期支付,小姐進場一周內,先支付50﹪即15萬元,等芳芳的“團隊”完成約定的300萬元業績時,夜總會再支付50﹪尾款。另外,雙方也約定了“違約責任”,稱違約一方要支付30萬元違約金。
不過,夜總會實際支付給芳芳的錢比協議約定的更多。協議簽訂兩天后,夜總會就向芳芳支付了18萬元首期款,超過了原先約定的50%。
但是,“媽咪”收到錢以后,卻一直未能組織“女公關”進場履行合同。據了解,當時警方加大了掃黃力度,芳芳或是因此難以召集到“小姐”,因此未能兌現協議約定。
由于芳芳的十個“女公關”沒來,該RTV的“小姐”太少,生意較為冷清。因此,夜總會急了,多次要求她兌現承諾,但始終沒能得到滿意的回復。
鬧上法庭色情協議受保護嗎?
去年年底,夜總會委托律師向芳芳發出律師函,正式通知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她還錢。
律師函也沒有得到回復。無奈之下,近日,夜總會向思明區法院遞交了起訴書,要求芳芳立即歸還18萬元前期補償款,并支付違約金30萬元。
法院開庭時,原告和被告都承認,《合同協議》實際上就是一份色情服務協議,合同當中所說的“公關”,其實就是色情服務人員。
因此,法院當庭釋明,告知他們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無效。也就是說,色情服務協議根本不受法律保護,夜總會無權索賠違約金。
于是,原告同意當庭變更訴求,改為要求確認協議無效,并要求被告芳芳立即返還18萬元。
芳芳說,她并不否認對方起訴陳述的事實。但是,她為了組織“女公關”,已經將18萬元的首期款花掉了一大部分,因此,這些損失應該由雙方共同承擔。
經審理,近日,思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他們雙方簽訂的協議無效,要求芳芳返還18萬元進場補償款。
法官說法
色情協議,非法無效!
主審法官說,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合作協議》雖然名為合作,但實際是由被告芳芳召集從事色情服務人員到原告處服務。這明顯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違反了法律及社會公共利益。這樣違法的《合作協議》應屬無效協議。
因此,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無效,由于雙方均有過錯,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芳芳因該違法協議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因此,夜總會要求返還18萬元進場補償款,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判決予以支持。(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思法/文 陶小莫/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