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重慶8月22日電 顧客王女士在超市購完物離開時,因低頭看小票不慎摔下樓梯導致腦部受重傷。傷愈后,王女士起訴要求超市經營者賠償其各項損失43余萬元。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法院22日發布消息稱,該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除超市經營者自愿補償王女士3萬元外,駁回王女士其他訴訟請求。
2012年11月28日,王女士在永川區某鄉鎮超市購完物離開下樓時,不慎在該超市二樓樓梯處摔傷。
該超市監控錄像顯示,王女士在收銀臺結賬后,一直低頭查看自己的購物小票,當其行至超市樓梯處時也只短暫抬頭,隨后又邊下樓梯邊看小票,途中王女士不慎摔倒。
經重慶醫科大學附屬永川醫院診斷,王女士為腦疝形成、右顳頂部急性硬膜外血腫、蛛網膜下腔出血、動脈瘤破裂、右顳頂骨骨折、右頂部頭皮血腫、肺部感染。
2013年11月,王女士的丈夫向永川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超市經營者賠償王女士各項損失43萬余元。
訴訟過程中,王女士申請了司法鑒定。鑒定意見認為王女士腦外傷后輕度智力缺損屬VII級傷殘(七級),顱骨缺損70cm屬于X級(十級)傷殘。
永川法院經審理查明,超市當天的監控錄像顯示,樓梯干燥,無水漬等導致樓梯濕滑的情形,樓梯內未堆放物品阻礙通道,臺階上設有防滑槽,樓梯入口處貼有“小心臺階”和“注意安全、請勿攀爬”等安全警示標語,比較醒目,常人容易看到。王女士摔傷后,超市員工及時撥打了報警、急救電話,當地鄉鎮衛生院在王女士摔倒后就立即趕到現場對其進行搶救。
法院審理后認為,從事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法人,未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對于安全保障義務的“合理限度范圍”,應按照同類的社會活動或者一個誠信善良的從業者應當達到的通常程度來判斷。為維護市場秩序,保障經營者正常的經營活動,也不宜過分加重經營者的注意義務。
法院認為,此案中,超市經營者所負的安全保障義務一方面為應當保證商場的硬件,如建筑結構、消防設施、電梯樓梯、警示提示等處于正常使用狀態;另一方面為應當保證商場的軟件:如管理人員、保安等能及時有效的為顧客提供必要的安全幫助和引導等。
事發超市樓梯設有防滑槽,該樓梯也未出現塌陷、濕滑等情況,同時,樓梯臺階處設有明顯警示標志,在王女士摔倒后,超市的工作人員也及時撥打電話進行救助,超市經營者主觀上無過錯,客觀上已盡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王女士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其購物完畢后,因下樓梯時低頭查看購物小票,其自身未注意安全導致摔傷,該損害后果完全系其自身過錯造成,應自負其損失。超市經營則陳述其自愿補償原告3萬元,不違反法律相關規定,應予準許。
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目前判決已生效。
(原標題:顧客下樓梯看小票摔成重傷 起訴超市賠償43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