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騎電動車與傾倒在非機動車道路上的枯樹相撞,致身體骨折。他起訴樹木所有者及公路養護單位索賠。近日,順義法院受理了此案。
李先生訴稱,2014年9月8日凌晨3點,他騎電動車上班,行駛至順義區左堤路奧林匹克公園東側時,與左堤路西側溝內傾倒在非機動車道上的枯樹相撞,造成其左枕骨骨折等。經查,該枯樹歸事發所在地的村委會所有,涉訴道路屬于順義公路分局負責養護。李先生認為,公路分局對事發路段未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的義務,起訴要求兩被告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等共計2.7萬余元。
村委會辯稱,樹是村里的,但村委會沒有權力砍伐樹木。
順義公路分局辯稱,公路巡查不可能夜間進行,且李先生騎的電動車未上牌照,依法不能上路行駛,應自行承擔違法上路的行駛后果。枯樹所有人是村委會,應該由所有人承擔樹木管理責任。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記者裴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