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房屋交易中,買家履行合同后,定金應當抵做價款或者收回;若買家不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賣家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買房交的定金該不該給退?昨日,河北省消費者協會根據近期消費者在房產消費過程中咨詢與投訴比較集中的現象,提醒消費者注意防范房屋交易中的陷阱,尤其要警惕此“訂”當彼“定”,別把購房時交的意向金寫成“定金”。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款項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屬于一個規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房屋交易中,買家履行合同后,定金應當抵做價款或者收回;若買家不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賣家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我國《擔保法》還規定:定金應以書面形式約定,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當事人一旦以書面形式對定金做了約定并實際支付了定金,即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但訂金(預付款)并非一個規范的法律概念,實際上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并不具備擔保性質。在合同履行后,預付款成為應付價款的組成部分,如沒有履行合同,則原預付的數額的貨幣應當退還給支付預付款的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