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業內人士表示,新版《廣告法》的施行將有效杜絕房地產廣告中夸大其詞、混淆概念、許空頭支票等問題,一方面可以凈化房地產廣告市場,另一方面可以減少購房者與開發商的糾紛。同時,對房地產開發商的廣告宣傳也提出了更嚴苛的要求。
“5年穩定回報50%”,“優質學區房”,“5分鐘到達地鐵一號線”……9月1日起,這些樓盤廣告中常見的廣告詞將有可能涉嫌“違法”。
廣告中不得承諾升值或投資回報
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最新修訂的《廣告法》將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版《廣告法》在現行《廣告法》的基礎上做了較大的修改,如“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彈窗網頁廣告應當確保一鍵關閉”等。除此之外,地產人最關注的當屬第二章第二十六條中對于房地產廣告內容準則的規定。
新《廣告法》規定:房地產廣告,房源信息應當真實,面積應當表明為建筑面積或者套內建筑面積,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
(二)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
(三)違反國家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
(四)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
新《廣告法》將“違規”上升為“違法”
事實上,這次新《廣告法》中對房地產廣告內容準則做出的規定,并非創新之舉。早在1996年12月30日,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1998年12月3日修訂的《房地產地廣告發布暫行規定》中,就對上述第二十六條的內容做出了類似的規定。
第十條 房地產中表現項目位置,應以從該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現有交通干道的實際距離表示,不得以所需時間來表示距離。房地產廣告中的項目位置示意圖,應當準確、清楚,比例恰當。
第十一條 房地產廣告中涉及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及其他市政條件等,如在規劃或者建設中,應當在廣告中注明。
第十二條 房地產廣告中涉及面積的,應當表明是建筑面積或者使用面積。
第十六條 房地產廣告中不得出現融資或者變相融資的內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
第十八條 房地產廣告中不得含有廣告主能夠為入住者辦理戶口、就業、升學等事項的承諾。
以往這些條例只是作為工商總局對于房地產行業廣告制作的規定,而新《廣告法》的施行則將它們上升到了法律規定的層面,一旦觸及,可能會涉嫌“違法”。
《暫行規定(修訂稿)》出爐 新舊兩版幾乎相同
與新《廣告法》同步出爐的還有《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修訂稿)》,與1996年的舊版相比,并沒有太大的修改,僅對第三條“ 房地產廣告必須真實、合法、科學、準確,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要求,不得欺騙和誤導公眾。”做了更加詳細的闡述,而闡述內容剛好是新《廣告法》中規定的四項內容。
和舊版相同,《修訂稿》中還做出了以下值得注意的規定:
第七條 房地產廣告不得含有風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內容,對項目情況進行的說明、渲染,不得有悖社會良好風尚。
第九條 房地產廣告中對價格有表示的,應當清楚表示為實際的銷售價格,明示價格的有效期限。
對此,有人提出質疑:舊版中就有的規定,換幾個字,調一下順序,就是新規了嗎?房地產開發商沒有執行舊版規定,如今“新瓶裝老酒”,房地產開發商會乖乖聽話嗎?
違反新《廣告法》將處罰款 新媒體也逃不掉
新《廣告法》規定,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并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看到這里,一些新媒體廣告人樂了,要知道,他們的費用通常不高,甚至是零成本,不過,別高興的太早,新《廣告法》還規定,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由此可見,新《廣告法》的處罰力度和嚴謹程度。
有業內人士表示,新版《廣告法》的施行將有效杜絕房地產廣告中夸大其詞、混淆概念、許空頭支票等問題,一方面可以凈化房地產廣告市場,另一方面可以減少購房者與開發商的糾紛。同時,對房地產開發商的廣告宣傳也提出了更嚴苛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