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8月16日,鄭州市房管局發布房地產交易消費提示,近年以來,我市房地產市場呈現繁榮態勢,但同時,在商品房交易中也出現了一些對交易當事人造成損害的問題,針對這些問題,為幫助群眾普及房屋交易知識,規避風險。
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 高鴻鵬
交點“介紹費”就可以讓你通過購房資格審核?簽署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項?“會員獨享”、“網購優惠”的電商活動可信不?
8月16日,鄭州市房管局發布房地產交易消費提示,近年以來,我市房地產市場呈現繁榮態勢,但同時,在商品房交易中也出現了一些對交易當事人造成損害的問題,針對這些問題,為幫助群眾普及房屋交易知識,規避風險,發布以下警示:
交點“介紹費”就可以讓你通過購房資格審核?騙人的!
據群眾反映,目前社會上有個別不法機構和個人,宣稱在政府部門有關系,交點“介紹費”就可以讓你通過購房資格審核。在此提醒消費者,在我市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中,政府各相關部門對于購房者提交的申請資料有嚴格的審核程序,也不可能為不符合條件的家庭(人員)辦理購房資格。請廣大群眾不要聽信不法機構和個人的說辭,更不要通過這種途徑辦理所謂的購房手續,避免到期因無法通過購房資格審核繼續履行合同,而承擔違約責任造成經濟損失,并對個人征信造成不良影響。
選擇房地產中介,一定要查清證照是否齊全
在選擇房地產經紀機構時,要選擇正規的、信用良好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一家正規房地產經紀機構,應具有營業執照、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證書以及一定數量的房地產經紀人。在查看營業執照、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證書和經紀人證書時,要注意看原件,不要看復印件,還要注意營業執照、備案證書的有效期及地址與實際狀況是否相符,房地產經紀人的執業單位與執業證是否一致等情況。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情況和信用情況可以在房管局官方網站或鄭州市住宅與房地產行業協會網站查詢。
合同簽訂須留心,謹防當事人“事后不認賬”
合同是房屋買賣的有效憑據,直接關系各方當事人的權益,簽署合同時務必要留心。簽署合同前,應認真閱讀并與其他當事人協商合同的條款或內容,特別是對自己認為應當寫入合同的內容,更應充分與對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再寫入合同,以保障自身權益。對合同中有空白條款或內容的,應予以劃去或填上內容,切忌不認真看合同就簽名。不要輕信口頭承諾,對于其他當事人都同意的條款,一定要寫入合同中,防止其他當事人“事后不認賬”。
夸大宣傳的售樓廣告莫輕信
目前,依然有個別開發商存在夸大宣傳、售樓廣告與事實不符的情況,對買方造成誤導,這種行為違反了房地產廣告管理方面的規定,買方應當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反映,由工商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理。同時要提醒消費者,《商品房買賣合同》是確定買賣雙方權利義務的最重要依據,如果購房人認為廣告宣傳的事項是對訂立合同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要求增加到合同內容中,并設定違約責任。因廣告宣傳與事實不符,購房人要求解除買賣合同的,可與開發商協商,協商不成的,應當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會員獨享”、“網購優惠”電商團購要謹慎
近期,一些開發商與電子商務平臺合作,以優惠折扣方式吸引消費者。在一些電子商務平臺上,有類似于“會員獨享”、“網購優惠”等字眼的活動,以辦理會員卡或代金券等優惠模式吸引購房人團購。在此類活動中,購房者必須向第三方電商支付團購服務費等費用后,才能獲得購房優惠,而且此類活動通常會注明“因購房人原因放棄購房的,服務費不予退還”等條款。由于第三方電商往往不具備經營房地產銷售代理業務的經紀資質,不屬房地產管理部門管理的對象,當交易不成時,購房人難以維權拿回電商收取的費用。
“陰陽合同”簽不得,偷稅漏稅、騙貸要承擔法律責任
在房屋買賣交易過程中,個別當事人為逃避稅費或獲取高額度商業貸款,采用簽訂“陰陽合同”的方式辦理交易手續。這種做法,不僅違反了法律的規定,還存在事實上的極大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的相關規定,納稅人提供虛假材料偷稅漏稅的,均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處罰,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在交易過程中,一旦對方通過司法途徑要求履行合同約定事項時,因虛報的內容已被房屋交易管理部門、稅務部門或銀行所采納認可,當事人往往必須按照虛報的內容履行相應義務,自行承擔由此造成的所有損失。
購房費用要理清,買賣雙方要列明費用清單
購房人買二手房承擔的費用主要包括三大塊:第一塊是房款(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同賣房人當面談價格、訂合同,避免經紀機構從中不法獲利,產生不正當差價);第二塊是中介傭金(向經紀機構支付傭金時,注意索要正規的發票);第三塊是向相關部門繳納的稅費(二手房買賣需繳納的稅費主要包括稅務部門收取的契稅、營業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等;房地產評估公司收取的評估費;銀行按揭產生的費用等等)。為避免產生糾紛,買賣雙方可以要求經紀機構列明《費用清單》,并作為合同或協議的附件。最后要提醒消費者的是,在繳納稅費后要及時索要各項稅費的發票原件。
維權途徑要選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依法簽訂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當事人對自己簽署的合同或協議應以嚴肅認真的態度履行。在合同或協議履行過程中出現矛盾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爭議,協商不成的,應當按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通過仲裁或訴訟等途徑及時處理。矛盾糾紛中較為常見的解除合同、退還定(押)金等訴求,屬于民事糾紛,應當通過司法途徑解決,行政機關無法也無權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