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正式明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發生變更,均免征契稅。
事實上,在我國的稅收政策中,夫妻房屋權屬變更、離婚析產等方面都出臺過明確的規定。記者也進行了相關的梳理與采訪。
與婚姻直接相關的稅收政策中,涉及的核心當然是房產,涉及的稅種主要有兩個,一個是契稅,一個是個人所得稅,涉及的情形主要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和離婚兩種。
近年來,隨著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和房價的普遍上漲,夫妻之間房屋、土地權屬變更形式日益多樣化,稅務部門曾數次對一些相關政策進行明確,避免因政策不明確而引起爭議。
2011年,針對當時出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中,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房產證加名稅”究竟該不該征的討論引發。稅務部門隨即明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免征契稅。
可以看出,與上次的政策明確相比,這一次出臺的政策更加完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產證“加名”“減名”“換名”或“變更共有份額”,均享受免征契稅優惠。
稅務部門相關人士介紹,這一政策主要出于四個方面的考慮:一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自愿變更房屋、土地權屬,一般不涉及資金或其他權益的往來,不能簡單視同于買賣、交換或者贈與行為;二是夫妻之間房屋、土地權屬變更是房地產在家庭內部的調整,在目前房地產是社會上大部分家庭主要財富的情況下,有必要給予一定的照顧;三是夫妻之間房屋、土地權屬變更相關契稅政策社會關注度較高,給予減免符合民意;四是對四種變更形式實行統一的契稅政策,便于地方財稅機關掌握政策,征管操作也較為簡單。
那么,離婚后,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否征收契稅呢?記者查閱相關規定后發現,也享受免征契稅優惠。
記者致電12366納稅服務熱線了解,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征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因此,對離婚后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征收契稅。
此外,在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的征稅問題,稅務總局也曾做過詳細規定,通過離婚析產的方式分割房屋產權是夫妻雙方對共同共有財產的處置,個人因離婚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同時明確,離婚后個人轉讓房屋的收入也可“拆”開繳個稅,根據規定,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許扣除其相應的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余額按照規定的稅率繳納個稅;其相應的財產原值,為房屋初次購置全部原值和相關稅費之和乘以轉讓者占房屋所有權的比例。
相關專家表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離婚后房屋權屬變更契稅政策與老百姓關系密切,應該進行明確,這也表明我國稅收政策正在不斷細化。這一政策的明確及時回應了老百姓的關切,這也是政策制定的出發點。
“夫妻雙方在買房時已繳稅,加名再征稅則屬于重復繳稅,此次政策減輕了稅負。”財政部財科所副所長白景明說,這一政策是順應社會發展變化趨勢,稅收政策細化的結果,體現了稅制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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