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12萬和本金”出現歧義,崔先生認為是對方在玩“文字游戲”。
映象網訊(記者 蔣宇飛 文/圖)鄭州的崔先生最近遇到了一件煩心事,因為5年前的一筆借款,他被告上了法庭。
“2008年我借了他12萬,2011年父親替我還了15萬,已經一次結清了,對方是在耍無賴。”崔先生氣憤地說。
2008年6月,經一家不動產公司介紹,崔先生與焦某簽訂借款合同,向其借款12萬元用于資金周轉,期限是2個月。
到期后,崔先生并沒有按時還款,2011年9月被焦某起訴到了管城區法院。法院審理期間,崔先生的父親替他代還了15萬元,想著能夠一次結清。
但問題就出在2年前崔先生父親簽的還款證明上。
“今收到崔父代還借款15萬元,包括實現債權費用1萬元,2008年6月26日至2011年9月26日利息12萬元和本金。”這份簽訂于2011年9月28日的證明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
法庭上,原先焦某的代理律師稱:“他還的12萬是利息,扣除1萬元的實現債權費用,本金只還了2萬,還差10萬。所以我們要求被告償還原告本金10萬元。”
“對方是律師,欺負我們不懂法,這就是在玩文字游戲,”對于原告的說法,崔先生顯然不能認同,“我父親年歲已高,聽到原告說要把孩子抓起來住監獄去,嚇壞了,湊夠15萬元給了原告。”
崔先生說,當事原告把事先準備好的自己打印的一份證明,讓父親在指定位置簽名,并且對他說咱們兩清了。“聽到原告又起訴我要求還款本金10萬元,我們全家都懵了,父親當場被氣昏。”
12月5日,鄭州市管城區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法院審理認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規定,原告當時所主張的利息,最高不可能達到12萬元。故對原先要求被告償還10萬元本金的要求不予支持,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第一次起訴的時候就要求賠償8萬元利息,被告在還錢的時候至多也是還8萬利息而不是12萬,所以說不符合常理。”管城區法院民一庭副庭長陳春陽說,市民在簽訂合同過程中,一定要對文字內容多加重視,同時注重對證據的搜集,“比如還錢了,一定要把原來的借條收回來,借條不存在的話要讓對方打一個收條,這樣可以有效減少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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