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一起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交警稱沒現場無法認定責任
河南商報訊(記者 李政 仝存瑞)2012年2月26日下午,一輛農用三輪車從駐馬店市沙河店鎮人王永康身上軋過去。他因治療無效死亡。交警部門稱,雙方均未在現場報警,對事故陳述不一致,事故責任無法認定。
昨日上午,王永康的妻子王玲拿出一份警方對王永康的哥哥王群山的詢問筆錄。“當時哥哥騎著車跟在他后面,兩人相距十幾米遠。”
王群山稱,當時王永康在前、三輪車在后,同向行駛。“三輪車從王永康身上軋過,小女孩被甩到一邊。”
王永康在經歷了兩次手術后,于4月21日死亡。
令王家人不能理解的是,事發后,交警沒到現場調查,事故責任認定書一直到現在也沒下達。
昨日上午,處理該起事故的駐馬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一名副大隊長表示,當時雙方都移動了交通工具,事故現場很難取證。對未及時報警而產生的后果,目前尚無明文規定應由哪一方承擔責任。
3月14日,駐馬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向事故雙方當事人下達了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證明顯示,由于雙方當事人均未在現場報案,且雙方對事故事實陳述不一致,無法提供其他相關證據證明,致事故責任無法認定。
記者試圖聯系三輪車司機崔闖,但對方一直沒有接聽電話。
天之權律師事務所的張少春律師認為,如果受害人受傷無法報警,另一名當事司機應該第一時間報警,這是他的法定義務。受害人家屬可以以此為依據向法院起訴,要求當事司機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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