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朱勇代表。
2010年5月以來,安徽省委政法委在全省組織開展了查辦司法不公背后職務犯罪專項行動,取得了明顯成效。但在此次行動中發現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職務犯罪案件判決輕刑特別是緩刑、免刑的較多。
“從個案剖析情況看,判決輕刑的案件有些確系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但也有一部分案件的處理存在輕刑化問題?!比珖舜蟠?、安徽省委政法委常務副書記朱勇今天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職務犯罪案件判決輕刑化問題在全國其他地方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甚至更為嚴重。為此,他領銜提出關于修改完善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解決職務犯罪案件處理輕刑化問題的議案。
刑法規定為輕判提供了條件
現行刑法對瀆職侵權犯罪的刑罰設定整體較輕,而且起刑點低、量刑幅度寬。比如,司法不公背后職務犯罪可能涉及的瀆職罪名有10個,即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等。在這些罪名中,法定基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名5個,“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名5個,最低刑都是拘役,量刑幅度從三年或五年到拘役,自由裁量空間較大;再要上一個量刑幅度,需要“情節特別嚴重”,但何為“情節特別嚴重”,法律沒有規定,也沒有司法解釋。
“上述規定無疑為輕刑化判決‘提供’了條件?!敝煊麓碚f。
現行刑法對貪污賄賂犯罪采取以犯罪數額加情節作為量刑標準的立法模式,在數額一定的情況下,“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會影響量刑上升一個幅度。
朱勇認為,從司法實踐來看,目前這一量刑標準有三個方面的問題值得反思:
首先,固定數額的量刑標準長期不變,滯后于司法現實需要。實踐中,經濟較發達地區人為抬高了立案標準,把一些該立案的案件作了“非犯罪化”處理。
其次,量刑數額標準和基本刑起點均偏低且量刑幅度過大,導致部分兼有瀆職犯罪與受賄犯罪的案件名為擇一重處,實則避重就輕。
第三,什么是“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法無明文規定,也沒有配套司法解釋,全靠自由裁量。
適用緩刑應有具體客觀標準
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朱勇分析,從這一條文來看,適用緩刑的前提條件是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來判斷其“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但“犯罪情節”是輕還是重、“悔罪表現”是好還是壞,都是主觀性的命題,沒有具體的客觀標準作為判斷依據。
“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還有其表面性和隱蔽性的復雜特點,犯罪分子的表現未必真實,司法人員的判斷也未必準確,難以從證據上找到有力的相反證明?!敝煊抡f,籠統以“犯罪情節輕微”和“悔罪表現好”為由,對任何被判處不滿三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緩刑,幾乎都是沒有風險的。
應提高職務犯罪基本刑起點
安徽省廬江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某中隊長許某,2004年因犯貪污罪被判決免于刑事處罰,今年又被指控犯玩忽職守罪,仍然被判決免于刑事處罰。
“應修改完善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擴大職務犯罪刑罰種類,加設剝奪公權資格刑,解決為保留公職濫處免于刑事處罰的問題?!敝煊陆ㄗh,應明確規定資格刑的適用條件,比如對故意實施職務犯罪的,無論情節輕重,只要構成犯罪,一律依法剝奪公權。
朱勇認為,這樣規定其實并不苛刻,因為作為公務員在履職過程中故意犯罪,就不應當再具備繼續從事公務的資格,而且實踐中發現,如果這類人大量被判決免于刑事處罰而繼續保留公職,勢必對公務員隊伍管理特別是廉政勤政建設造成危害。
“還應提高職務犯罪基本刑起點,同時壓縮量刑幅度。”朱勇認為,現行刑法對職務犯罪基本刑的規定起點都偏低。受賄罪輕刑處理的案件主要集中在犯罪數額5萬元以下,建議刑法修改可以考慮對5萬元以下的貪污賄賂案件給予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較輕刑設置,而對5萬元以上的案件要分不同檔次設置不同量刑幅度,并且量刑幅度要窄,限制自由裁量的空間。對于瀆職侵權犯罪應整體適度提高起刑點,特別是對具有徇私情節的故意犯罪,起刑點及最高刑設置都應有所提高,這也符合當前加強懲治和預防瀆職侵權犯罪的總體形勢;同時也要壓縮量刑幅度,限制自由裁量權。
朱勇還建議,明確量刑幅度升格的具體條件。什么情況下是“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至少要有司法解釋規范,要合理限制自由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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