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各方關注的《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日前頒布施行。條例明確規定校車享有路上“優先權”,同時對校車服務對象范圍、校車駕駛人條件、校車準入條件等作出規定。此外,條例還就超載等違法行為專章規定了責任條款。
近年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一些地方,特別是一些農村地區,孩子們上學路途趨遠,上下學交通風險增大,一段時期多次發生的校車安全事故,造成未成年人重大傷亡,教訓慘痛。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去年11月明確指示,要求有關部門迅速起草校車安全條例,將校車安全問題納入法制軌道。制定校車安全條例作為一項重要而緊迫的民生保障立法任務,迅速啟動。
條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后反響強烈。公眾對校車安全管理及相關問題提出了許多具體意見和建議。起草部門對公眾的意見逐條進行了認真研究,對征求意見稿作了多處較大修改,并最終頒布實施。
校車享有路上“優先權”
根據條例,載有學生的校車享有路上“優先權”,遇交通擁堵時可優先通行,并且可在公共交通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
條例指出,校車行駛線路應當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確實無法避開的,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對上述危險路段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限速標志、警告標牌。
根據條例, 校車經過的道路出現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狀況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條件、消除安全隱患。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位置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響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條例明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行駛線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擁堵的,交通警察應當指揮疏導運載學生的校車優先通行。校車運載學生,可以在公共交通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
為保證校車“優先權”的落實,條例還明確,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避讓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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