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外發布。司法解釋首次明確,以“集體研究”形式實施的瀆職犯罪,應當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國家機關負有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司法解釋還首次明確了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即對刑法規定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這一結果要件的認定作出規定,導致死亡1人以上即可定罪,謊報瞞報事故將加重處罰。司法解釋自今日起施行。
權威表態
“不入腰包的犯罪”也是嚴重腐敗行為
瀆職犯罪給人感覺是“不入腰包的犯罪”,危害似乎不如貪污賄賂等犯罪。在最高人民法院昨天上午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裴顯鼎對此表示,瀆職犯罪不僅損害黨和政府的形象與威信,損害人民群眾切身利益,而且還是貪污賄賂犯罪、經濟犯罪的重要誘因。
裴顯鼎表示,司法解釋通篇體現出對瀆職犯罪要嚴加懲處之意,“嚴懲瀆職意義重大,因為瀆職犯罪主要是兩種表現形式:一種是不作為,作為國家公職人員應該履行的職責不作為;另外一種是亂作為,不應該干的事情偏偏濫用職權。這兩種現象越來越引起全社會的關注和重視,它的社會危害性越來越大,基本上形成了瀆職也是嚴重腐敗的共識。”
據了解,刑法有關瀆職罪的規定中包括37項罪名,目前這份司法解釋涉及了其中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兩項罪名,對于其他罪名法律適用問題的解釋,兩高已經在著手制定。
出臺背景
定罪量刑標準不明瀆職犯罪易被輕判
最高人民法院發言人孫軍工昨天透露,2011年全國法院共審理瀆職犯罪案件4611件,生效判決人數4828人,較2010年案件數量同比上升2.72%,生效判決人數同比上升12.23%;2012年1月至11月,全國法院共審理瀆職犯罪案件4928件,生效判決人數4426人。
孫軍工表示,當前辦理瀆職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標準不明確、法律適用爭議問題多。瀆職行為只有達到情節嚴重或者造成重大損失時,才構成相應的瀆職犯罪;犯罪行為達到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時,才能對行為人處以更重的刑罰。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重大損失、特別重大損失等情形,除個別罪名之外,絕大多數罪名還沒有通過司法解釋規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標準。
此外,瀆職犯罪是較為特殊的一類犯罪,在具體認定和處理上具有不同于其他犯罪的復雜性,存在不同看法。例如,如何區分領導人員和執行人員的責任?對于以上級決定或者“集體研究”形式實施的瀆職犯罪,能否追究違法決定人員的刑事責任?因此,實踐中一些地方在定罪量刑標準掌握方面往往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做法,甚至出現重罪按輕罪處理、輕罪按無罪處理的現象。
孫軍工舉例說,某縣公安局禁毒大隊民警抓獲盜竊小轎車的許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時任該縣禁毒大隊大隊長的農某嚴重失職,致使許某當晚掙脫手銬逃跑。許某逃跑后,又在實施盜竊時將被害人唐某捅傷,致其搶救無效死亡。但因對農某的失職行為缺乏明確的認定標準,只能以玩忽職守罪對被告人農某判處相對較輕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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