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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村官貪污挪用公款手段日趨隱蔽:多人勾結虛報冒領

          2013-06-14 15:52 來源:法制日報

            “征地補償款還沒有到賬。一到賬,我就按名冊發給大家。”面對村民們的追問,河南省登封市大金店鎮金東村村委委員兼出納李某這樣搪塞。

            在多次討要征地補償款無果的情況下,部分村民開始信訪反映問題,政府有關部門的答復是:錢已撥付到村里。

            “村會計說沒到賬,政府說錢撥了,到底誰說的是真的?”部分村民到登封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信訪,要求檢察機關介入調查。

            登封市檢察院反貪局調查發現,征地補償款確已撥付到村里,但李某把其中的10萬元借給了做生意的雷某用作周轉資金,只好對外謊稱“沒到賬”。

            李某歸案后說:“征地補償款一時不到賬是常有的事,雷某只是暫時用用,我又沒有裝到腰包里。”

            登封市檢察院認為,李某涉嫌挪用公款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身為村基層組織人員,在協助人民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補償費用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伙同他人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檢察機關指控其犯挪用公款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結合李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涉案款項未造成危害后果等情節,依法從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緩刑3年。

            “貪污、挪用公款是村官涉及職務犯罪的主要罪名,而犯罪手段多是弄虛作假。”6月13日,登封市檢察院反貪局局長袁松峰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他們對36起村民舉報村官涉嫌職務犯罪的信訪案件進行分析后,得出上述結論。

            多人勾結虛報冒領

            “在各有關部門對資金發放程序嚴格控制的情況下,村官作案手段日趨隱蔽,再加上資金發放所經歷的環節較多,單靠一人的力量往往無法完成侵吞公款的全過程。因此,在這類案件中,較多形成相關人員人人參與、人人有份的局面。”袁松峰舉例說,鄭州至登封的快速通道工程是重點工程,有些村官與地方政府工作人員勾結在一起,在“虛報冒領”上動心思。

            為加快工程進度,鄭州市及登封市要求盡快將所征用土地及地面附屬物補償到位。登封市告成鎮人民政府村鎮建設管理辦公室副主任侯某負責告成鎮賈溝村路段樹木清點、補償相關工作,村民胡某為達到多領補償款之目的,伙同村委會主任王某找到侯某,讓侯某為其多報樹木數量,共虛報各類樹木共計360棵,騙取補償款共計7.91萬元。

            登封市石道鄉陳家門村黨支部書記王某與石道鄉人民政府農業辦公室主任劉某,在負責陳家門村高坡自然村扶貧搬遷工程的工作中,虛報3戶搬遷戶,并在發放扶貧搬遷款過程中,騙取、侵吞搬遷補助款6萬元。法院以貪污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5年6個月,判處劉某有期徒刑5年。

            “村官職務犯罪的手段多數仍是弄虛作假,但其間所經歷的過程則要復雜的多,查處起來有一定的難度。”袁松峰分析說,比如村官伙同他人,隱瞞土地使用轉讓實際價款,以低于實際價款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的手段,將部分土地出租款隱匿。這其中經歷了將土地從原承租人處收回、與新租戶洽商土地租價、與人合謀簽訂虛假協議、套取土地租金等若干環節。

            挪用公款犯罪增多

            “經過長時間的警示教育,不少村官對貪污犯罪有了較為深刻的認識,但他們文化程度普遍較低,錯誤地認為挪用公款不是犯罪或罪行較輕。”登封市檢察院檢察長劉文勝說,在土地征用中,大量的補償款是通過村級組織發放給村民的,有些村官截留大額款項,以理財或借用的手段挪作他用。

            “我承建工程需要周轉資金,你幫我想想辦法,我付高額利息。工程款一到位,我就還你,沒有任何風險。”面對建筑商的求助,登封市盧店鎮盧北村四組組長韓某把手伸向了征地補償款。

            2010年12月至2011年4月,韓某在協助盧店鎮政府管理、發放本組村民征地補償款過程中,分3次將征地補償款共40萬元借給楊某用于其承建的登封市盧店鎮安置小區工程。檢察機關還查明,在2010年9月至2011年5月間,韓某還分兩次將征地補償款共70萬元借給建筑商王某使用。

            建筑商將所借款項返還給韓某后,韓某對相關村民進行了發放,后因多名群眾對補償問題不滿而信訪,導致案發。

            與韓某相比,登封市少林辦事處王莊村十三組組長耿某顯得更為隱蔽。

            2010年1月至2011年7月,耿某在協助登封市少林辦事處發放該組嵩山少林寺武僧團培訓基地征地補償款過程中,擅自多次挪用本組征地補償款,用于購買銀行理財產品,并將收益用于個人支出。

            耿某歸案后說:“我只是暫時用用,沒想到觸犯了法律。”

            法律缺位致打擊難

            “其實,村干部職務犯罪是個老話題了。大量群眾來信來訪也反映出村官職務犯罪日益嚴重,傳統意義上村官的公正廉潔正遭受質疑,村民自治組織的生態環境正在遭受破壞。”袁松峰說。

            “法律缺位導致打擊村官職務犯罪困難重重。”袁松峰坦言,盡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釋義,彌補了刑法修訂后對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人員的職務犯罪難以追究刑事責任的空當,但在實踐中仍存在操作性問題,加之村官在不少領域行使職權沒有法律規定,出現了法律缺位,而職務犯罪往往發生在那些沒有法律規定的灰色地帶,使法律難以有力打擊。

            “村務不夠公開是村官犯罪的根本原因,也是造成財務管理混亂的重要原因。”鄭州市人民檢察院控申處處長湯濤認為,應進一步完善打擊和預防村官職務犯罪的相關立法。如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對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偵查案件管轄范圍調整后,對于村官不具有“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身份的,在處置本村事務中收受他人好處或者侵吞集體財產,又因農村基層組織不屬于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既不能認定為受賄罪,又不能認定為職務侵占罪,處于刑法沒有管轄的境地。又如在土地征收補償款的發放問題上,立法上沒有確定農民集體組織留存和發放給農民個人的比例,只是規定留存與發放的比例應由村民大會通過民主決議最終確定,實踐中村民大會作用有限,農民的訴求容易被忽視,同時滋生村官腐敗。

            “要積極推進村務公開,對村務公開事項、公開時間、工作程序、意見受理等項進行統一安排,確保村里財務公開不流于形式。”湯濤認為,與此同時,要加大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已經查處的農村職務犯罪案件,抓好警示教育,把村官職務犯罪案件進行梳理,編選典型案例,進行巡回警示教育,增強村干部的法制觀念,提高農民的法治意識。(記者鄧紅陽趙紅旗 通訊員吳松卿)

          責編:安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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