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火車趕會場,列車卻晚點8小時,兩乘客就此狀告鐵路部門要求賠償損失百余元。昨日,廣州鐵路運輸中院二審公開宣判,認定鐵路部門已盡告知義務,而乘客已被告知晚點仍未退票或改簽,其索賠不符合法律規定,遂終審判定駁回乘客訴求,維持一審原判。
乘客 未按時抵達構成違約
經查明,2012年11月21日晚,廣州市民梁某媚等兩人欲乘坐T38次列車,出發前往武昌參加次日召開的會議。但原定23:53發車時間卻推遲至次日上午7:45,到達武漢的時間也因此延后了約8小時。返穗后,兩人憤而起訴廣深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深公司”),請求法院判決廣深公司賠償餐飲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分別為185元及125元。
兩人認為,在購票后,她們即與廣深公司成立了運輸合同關系,后者未依照車票約定按時將乘客運送至目的地的行為,已構成違約。候車中,廣深公司和車站未告知其具體明確的晚點時間,也未安排食宿,因此應承擔賠償責任。
鐵路 晚點后已盡告知義務
對此,廣深公司辯稱,當時由于受湖南省株洲地區施工任務的影響,T38次列車到達廣州站時已晚點10個多小時。在梁某媚等人檢票時,檢票員已于第一時間將火車將晚點5小時以上的信息告知,并提醒她們可退票或改簽其他車次,但對方仍決定繼續乘坐原列車到達目的地。同時,車站電子屏幕上也打出了該車“因故晚點,時間未定”的明顯提示。
廣深公司認為,其已在最大范圍內承擔了告知義務,并將火車出發前的整理準備工作比正常標準壓縮了2小時35分,據此認為己方已按法律規定全部履行了自己的法定義務。
法院兩審均判原告敗訴
2013年12月,廣州鐵路運輸法院一審駁回二人的訴訟請求,后梁某媚等人不服上訴至廣鐵中院。
廣鐵中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向廣深公司購買車票乘坐火車,雙方建立了鐵路旅客運輸合同關系。但她們在候車前已被告知列車晚點,且在5個小時以上,可依法全額退票或改乘其他列車。兩人決定繼續乘坐原列車的行為,系對自身民事權利的自由處分。據此,廣鐵中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 黃瓊 實習生 李若嫻 通訊員 馬遠斌 許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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