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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社科院專家:復旦學生為投毒被告求情合理合法

          2014-05-15 07:10 來源:新京報

            訪談嘉賓:劉仁文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刑法室主任

            訪談嘉賓:劉仁文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刑法室主任

            日前,復旦大學177名學生給上海高院寫“求情信”,為“復旦投毒案”犯罪嫌疑人林森浩求情“免死”一事,引發熱議。“求情信”是否發揮作用,該如何看待“求情信”,以及圍觀者的心態?

            “求情信”更像“法庭之友”

            1、新京報:目前的輿論兩極分化比較明顯,支持者認為,復旦學子有權表達對“死立決”的態度。質疑者認為,復旦學子的同情心用錯了地方。你怎么看?

            劉仁文:從言論自由的角度看,對同一個公共事件持不同觀點,是完全正常的。

            即便在美國,盡管死刑只是作為一種極其例外的象征性刑罰而存在,但如果要判處或執行一個人的死刑,“反對死刑”和“支持死刑”的聲音都會通過各種渠道發出來。

            但是,在“復旦投毒案”判決時,社會上似乎只有支持死刑的聲音,而沒有反對死刑的聲音。所以,從這個角度看,能出現這樣“救人一命”的聲音,總的來說還是件好事。

            值得深思的是,我國的“死刑”有很強的文化基因。比如,盡管“求情信”出來之后引發了不同的爭議,但對復旦師生進行指責的聲音還是占很大比例的。同時需要反思的是,為什么僅僅把“求情信”寄給法院這樣一種正常的民意表達,就會受到如此大的反對?

            2、新京報:簽署“求情信”的師生,是否如某些人所指責的“法盲”?

            劉仁文:首先,不管是誰,都有表達訴求的權利,這和自身是否具備法律素養沒有太大關系。其次,即便是“法盲”,也不宜指責。法院應當利用一切可能的渠道聽取民意,只要不是被民意裹挾。

            3、新京報:國外法院如何去傾聽民意呢?

            劉仁文:國外有一個“法庭之友”(或譯作“法院之友”)制度。簡單說,“法庭之友”不是訴訟當事人的任何一方,可以是任何一個組織或個人,回應訴訟雙方的當事人請求,或是出于自愿,提出相關資訊與法律解釋的法律文書給法庭,以協助訴訟進行,或讓法官更了解爭議的所在。提出這種法律文書的人,被稱為“法庭之友”。而復旦師生的“求情信”,有點像是國外的“法庭之友”。

            4、新京報:有人認為,“署名者不及師生1%”,民意訴求和聯名人數有關系嗎?

            劉仁文:社會關注的重點,還是應該放在“求情信”本身是不是在擺事實,講道理,有沒有證據支持,而不是關注求情的人數占多大的比例。

            人數多少可以反映出部分問題,但不能作為主要指標來衡量問題。

            

          責編:王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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