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者、原山西省洪洞縣公安局局長李青明 攝/法制晚報記者 于海強
李青明所稱的“李某”目前落戶的海淀區望河園小區 攝/法制晚報記者 于海強
2014年7月下旬開始,原山西省洪洞縣公安局局長的李青明,開始向有關部門實名舉報山西省臨汾市檢察院副檢察長李國希等人。
李青明稱,李國希女兒曾持有多個戶口及身份證號碼,其中一個戶口已遷進北京。
2014年7月至8月,《法制晚報》記者在北京、山西調查發現,臨汾市檢察院副檢察長李國希的女兒“李某”,曾持有身份證號碼相同的兩個洪洞縣戶口,此外,還曾有一個臨汾市堯都區戶口及身份證號碼。
而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六條規定:“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一章第三條中也規定:“公民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唯一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
另據法晚記者調查獲悉,“李某”2008年5月獲得的北京市小城鎮戶口,就是從其中一個洪洞縣的戶口遷移而來。目前其戶口已從北京市房山區某鎮遷至海淀區。
據舉報者李青明透露,李國希的家人在北京市海淀區望河園擁有近千萬房產。法晚記者從該小區物業處證實,該小區內一套價值不菲的房產業主,系“李某”。
洪洞原公安局長 實名舉報臨汾市副檢察長
2014年7月下旬,曾擔任山西省洪洞縣公安局局長的李青明,開始實名舉報山西省臨汾市檢察院副檢察長李國希。
李青明接受《法制晚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之所以實名舉報李國希,是因為他認為時任臨汾市檢察院反貪局局長的李國希在主辦自己當年涉嫌貪污受賄一案時,存在證據造假等問題。
根據臨汾市堯都區人民法院《(2008)堯刑再初字第16號刑事判決書》顯示,2002年7月,時任洪洞縣公安局局長的李青明,因涉嫌貪污罪被臨汾市檢察院刑拘,同年8月被批捕。
2003年9月,臨汾市浮山縣人民法院以李青明犯貪污罪、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2007年,李青明提出申訴,2009年,臨汾市堯都區人民法院宣布再審判決結果:“原審認定李青明犯貪污、受賄罪的三項事實的主要證據,尚不能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程度,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存在瑕疵,因此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予撤銷。”
最終,堯都區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浮山縣人民法院(2003)浮刑初字第22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李青明無罪。
但彼時李青明已被“雙開”,堅稱自己清白的李青明,也曾多次向山西省相關部門反映自己的遭遇,自此走上舉報維權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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